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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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其受到宪法的庄严保障。其界限如何是我们首先需要认清的问题,国家在面对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时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宪法保障,即需要国家在面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两种不同行为的保障时,必须弄清“国家应该何时作为”、“国家应该做什么”、“国家应该如何作为”三个问题。1问题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我国已贯彻多年,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硕果,在我国的法治历史上画上了浓浓一笔。同样,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会出现宪法保障的问题。然而,在法治过程中,常常会遇到问题性质相似但却有着重大区别的

2、不同法律行为,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这两种不同的行为便是属于这样的范畴。众所周知,公法哲学深度阐释了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哲学关系,表达了作为宪法学和法理学之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因而,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也成为了宪法学不可不研究的重要问题。可以说,很多宪法问题都牵涉于该问题而存在。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及其保障,而且关系到国家对社会、市场的保障。实际上,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先后涉及“国家应该何时作为”、“国家应该做什么”、“国家应该如何作为”等三个问题。2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界限在我国,自由

3、的思想在神州的沃土生根发芽,近年来,更是庄严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的这个维度上,“自由”先声夺人,“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深深烙印在人们的心中,读起来更是朗朗上口。无独有偶,《共产党宣言》早先便有关于“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经典论述。其实,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学说,相关学者在其著作中都曾有过系统而明确的阐述与界定。比如,19世纪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的约翰·密尔,就曾从心理学、认识论、伦理学、历史学等多角度完整而全面赋予了“自由”的理论基础。指出:“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别

4、人的妨碍”。在美国,有“言论自由理论家之称”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也曾在其书《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如是表达:“不认为言论自由是什么任何人个都可以想说就说,想在什么时候说就在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谁就说谁,想对谁说就对谁说。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都会基于常识否认这种绝对权力的存在。”然而,从宪法保障的角度看,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又有什么关系?其界限如何?也是我们要弄清楚的问题。首先,对于已经独立成为一门学科的公共政策而言,我们在此不必深究其简单的定义或者特征。从我国的宪法这一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

5、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人民是共和国的主人公,在共和国里当家作主。由此,我们可以给“宪法保障”角度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作一个区分了。所谓公共政策,实际上是指人民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时所涉及的政策行为。而公民决策则可以定义为人民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的生命、财产、利益的决策行为。由单一决策功能的公共政策社会转向多元决策功能的公民决策社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也正是社会成熟的一种重要标志。弄清了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区别,接下来就得考虑两者的界限了。公

6、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界限,诚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调整。面对公共利益,古来便有“治坡治窝”、“大家小家”、“大河有水小河满”的逻辑。然而,站在理性的角度分析,就算坚持“民粹”或者是坚持“精英”,都要寻求一个与“均衡教派”所追求的“万物均衡”相似的平衡点,而这,也恰好是我们所一直寻求的临界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界限。对此,米克尔约翰这样指出:“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须由共同行为来决定;这些决定应该同等地约束所有公民,不论他们是否同意;如果有必要的话,这些决定可以经由适当的法律程序强行施加在那些拒绝服从的

7、任何人身上”。但毕竟,公共利益仍然有别于公民利益,为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达成共同福祉,公民决策在特殊情况下都有可能作出牺牲,承担自由、财产等方面的利益退让。同样,在宪法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依据:“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此,在权利与义务这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应该有这也的宪法解释:代表不同利益的或者见解的群体可能会对具体宪法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但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必须受到充分尊重,并将基本权利作为指导性原则。权利不是在义务中得到解释,而是义务从权利中得到解释,从而达到宪法追求的价值

8、目标,使宪法真正发挥宪法应有的“母法”约束力。此外,要寻求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两者的平衡点,我们又需要不可忽略地引入政府这个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角色。这个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天平,正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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