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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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有望迎来重要变革。对此,本文从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力度、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等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法救济力度  简介:张浩,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武警政治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教研室讲师。  :D922.1:A:1009-0592(2012)05-138-02    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

2、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首次系统地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颁布以来,受理和解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加快了政府改革的步伐,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不可否认,由《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为此,国务院于2007年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围绕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但同时也存在若干缺陷。随后,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修

3、改后的《行政复议法》。时至2011年,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等。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时间内,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将迎来重要变革。在此背景下,本文着眼于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但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准确界定,目前还没取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上的统一。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影响

4、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但什么是特定的人、什么是特定的事,在认识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有的复议机关将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排除在外;有的行政机关有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明确特定相对人,以规避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  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使在实践中可能被“模糊处理”的拆迁决定、征地批复等行政行为,能够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是《行政复议法》修改时的关注焦点之一。本文认为,对特定相对人的理解应趋向广义。只要对一定时空内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都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受行政复议的法律

5、监督。  二、关于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当前大量行政争议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201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既有法定渠道不畅、政府公信力不彰等原因,也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一些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因素。他还表示,考虑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全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公法人行为、事故责任认定等,以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6、(一)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发布的有争议“红头文件”屡见不鲜。2008年9月,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即汽车尾号“限行令”)。有学者认为,“限行令”对个人所有物的使用权进行了变相剥夺,其关于“限行”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限行令”是一种针对非特定的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而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通过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实践中“附带审查”

7、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违反“限行令”被处罚后,才能对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复议,并不能对“限行令”直接申请复议。  因此,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声音,应当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这样以来,当事人对诸如“限行令”等有争议的“红头文件”,将来有望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必等到违反该“红头文件”被处罚之后。需要指出的是,要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还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本身进行更明晰的界定。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2005年,据媒体报道,刚

8、被商务部录用为公务员一年的唐女士因为怀孕,被商务部决定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唐女士对这一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将商务部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但法院裁定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唐女士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向政府有关人事部门申诉。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之外。如果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不能起诉,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也只能向上级申诉。接到申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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