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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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法律之星-地方法规2006年07月26日15时36分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六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自治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民办学校

3、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办民族学校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4、,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个人。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  民办民族学校、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和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举办实施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及其他初级文化教育的学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中等专业学

5、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冠以“内蒙古“字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高等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举办实施本科学历教

6、育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助学机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标明所在地、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别。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学申请和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

7、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异地开设分校,应当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开设分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

8、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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