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涉外税收及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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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缅甸涉外税收及其优惠政策(网站信息发布日期:2008-07-15)   一、 缅甸商业税法及修正案   缅甸现行的《缅甸商业税法》颁布于1990年3月31日,以取代此前的《商品和服务税法》。   1.征税对象和税率   在缅甸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服务业的从业者和进口商是缅甸商业税的征税对象,自然包括上述领域的外资企业。目前缅甸执行的商业税收标准按商品种类,税率从O到25%不等,但对有害身体的烟酒类商品,商业税仍高达200%。   2.纳税环节   (1)纳税登记。凡是从事需纳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纳税人须到所在的镇区税务局局长处登记注册,并

2、附开业通知书。在纳税人不主动登记的情况下,镇区税务局局长可依其职权通知纳税人前来登记注册和送交开业通知书。国内税务总局局长关于登记注册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2)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第二个月的10天内和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分别向镇区税务局局长递交月和年收入申报表,如有错误可在交税前修正。   (3)纳税。纳税人按照相应收入的申报表缴纳应交税款,镇区税务局局长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进行确认和查询,如认为已缴纳税款低于应缴税额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纳税人补交欠款;反之则将税款的超额部分返还纳税人。   (4)征税。镇区税务局长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情形

3、的,在有关年限结束并征得国内税务总局局长的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对其征税。   (5)税务检查。根据缅甸商业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税情询问权。即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②实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到任何公共场所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实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资产及有关经营情况。   ③资料检查和取得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的账本、印章和有关资料,有权拍照、抄录和复印。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账本、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纳税人不

4、提供上述资料,镇区税务局长在得到省(邦)税务局长的同意后可有权对任何建筑物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并将有关账本或文件带回税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镇区税务局长可从镇区法官处取得搜查证后行使搜查权,并将在搜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镇区法官和省(邦)税务局长;在实施上述搜查时,须有纳税人或纳税人代理或其他两名证人在场,如需带走账本或文件资料,则必须出具收条并保存好上述账本或文件资料。   3.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局可直接向其征收数额不超过总税额的10%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登记注册;   ②未按规定送交开业通知书;   ③未在规定

5、时间内送交纳税申报表;   ④未按纳税申报表的数额缴纳税款;   ⑤未按规定接受纳税查询;   ⑥未在规定时间内或允许延长的期限内纳税。   (2)纳税人有偷、欠、骗、漏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罚:   ①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故意偷税、漏税或故意隐瞒营业收入真实情况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如实申报。纳税人除缴纳应缴税款外,还须交纳数倍于税额的罚款。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或申报的数额低于实际营业收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缴税款和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处5000缅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   ③故意谎报营业收

6、入的,故意以不准确的统计表和单据企图欺骗税务机关的,处以应缴税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10000缅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   ④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或允许延长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或罚款的,将被视为欠款,镇区税务局长将依法强制征收其所欠款项。   (3)纳税人或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或税务人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监禁:   (1)税务人员收受贿赂;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   (4)纳税人或税务人员弄虚作假。   1991年3月29日及2006年3月24

7、日缅甸政府颁布了商业税法修正案,对商业税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包括确定税率及其包括的商品名单。2006年3月24日颁布的商业税法修改法主要内容是,在开展边境贸易中,进口商品按其到岸价格征收商业税,如进口使用的是缅元支付,商业税收将收缅元,如进口使用的是美元支付,商业税收也必须交美元,其目的是规范和严格税收制度,旨在提高国家税收,促进国内生产的有序发展。   二、缅甸税务法与国内税收实施细则   1.缅句税务法   《缅甸税务法》颁布于1992年3月12日,共14条。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税务局征税和计划财政部部长在确定税率和税务减免等方面的

8、职责。《缅甸税务法》施行后,1953年颁行的《缅甸税率法》自行失效。   (1)计划财政部部长有权规定税率,并对从陆路、水路、空中以及边境口岸运输的进出口商品发布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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