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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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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欺诈定性之我见诉讼欺诈行为是否为三角诈骗的一种特殊类型,从而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诈骗罪。确实诉讼欺诈与三角诈骗在行为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其在欺骗对象上都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另外此两种行为在主观目的上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被骗人”也都是基于陷入的错误而“处分”了财产,可以说两者极具相似性,但是同时其也有许多不同,这些也被学者们广泛质疑,其关键就在于法院是否可以被骗及法院处分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诉讼欺诈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确实与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还有一定不同,但从本质上仍然可以依据此理论来说明诉讼欺诈确实是诈骗罪,本文笔者将对否定该理论的各种观点作以回
2、应,以求确定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特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通常普通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而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在这种普通诈骗情形中,被骗人和被害人是具有同一性的,而三角诈骗就是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这一特殊情形。例如:某A作为某B的代理人,就某B的货物买卖与某C进行商谈,此时某C欺骗了某A,使某A处分了某B的货物,从而导致乙的财产损失,此处甲是受骗者,也是财产处分人,被害人确是乙但是在这里丙的行为同样应成立诈骗罪。在三角
3、诈骗理论中,被骗人不必与受害人为同一人,其只要求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是同一人即可构成骗罪。此处笔者认为,三角诈骗属于当然是我国刑法诈骗罪所规制的行为,其与两者之间的普通诈骗从本质上将没有任何区别。确实三角诈骗行为属于我国诈骗罪所规制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实质。那么是否到现在就可以以三角诈骗理论来说明诉讼欺诈行为属于诈骗罪了呢?在此我们还必须现对比诉讼欺诈行为与三角诈骗行为的异同,然后才能给出正真的答案。笔者认为我们至少还得区分以下问题:一是,作为诉讼欺诈行为中“被骗人”的法院是否从本质上等同与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二是,法院对败诉方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在本质上等
4、同于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只有恰当的解释这些问题才能是此观点真实的成立,下面我们就对这两个问题作以讨论。一、法院当然可以是“被骗人”在诉讼欺诈的行为中法院是否是被骗人的问题,一直都是讨论诉讼欺诈是否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一个焦点问题。此处,笔者也承认诉讼欺诈中,法院确实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陷入了错误,但是我们认为此时法院的陷于错误和诈骗罪中的“被骗人”因认识错误而陷入的错误是有本质区别的。从实然角度的上看,法院确实在事实上陷入了人错误。法院并不是一台不可能出错的机器,其当然可能陷入错误。无论是我们诉讼法中为了纠错了设置的再审程序还是我国刑
5、法第207条规定之所以将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之所以将这些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就是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误导司法审判,扰乱了司法秩序,这些都能说明我们的法院肯定是会因为当事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那么法院的这种陷入错误是本质上就是被骗呢?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法官主持进行的,法官需要运用其法律知识并根据各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一是作为人的法官当然不是超能的,必然有可能受到虚假事实的欺骗。作为法院审判的具体执行者的法官自然也因当事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事实上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制度及当事人处分权的存在,法官在面对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
6、,或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做虚假自认时,法官是很难透过当事人制造的假想做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决的,所以我们说法院肯定会因当时人的行为产生错误。从应然角度上看,法院这种陷入错误应当被看作是法院是被欺骗人。即使是在法院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得不根据诉讼规则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说法官没有产生心理上的错误。即使是在法官确实没有陷入错误,而是因形式真实主意和相关证据规则不得不根据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法官虽然没有陷入错误,但法院不得比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做出判决,也应当视为法院陷入了错误。二、法院对被害人财产的“处分”是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确实,正如上文
7、所说,法院的确是可以成为诈骗罪意义上的被骗人,但即使如此我们仍还不能就将诉讼欺诈就定性为诈骗罪。在诈骗罪中通常要求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那么此处我们的诉讼欺诈行为是否符合呢?持否定说的学者对于我们的观点提出了种种质疑,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并不能否定我们的观点下面,笔者就对这些问题作以讨论。首先,关于处分权限不同的问题。在三角诈骗中在辨别受骗人是否具有财产的处分权限和地位时,学界主要有:“主观说”、“阵营说”、“授权说”三种观点,ZIJ诈骗中这几类学说的产生,是为了确定被骗人是否具有实际上对被害人财产的处分权限,并以此来确定行为人的取财手段为何。此处笔者认
8、为其本质是在被害人没有确定的处分权时,来判断当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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