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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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提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通过法律规范解决矛盾成为人们必然的选择,而在此过程中衍生出的诉讼欺诈问题也渐渐凸现,负面效应较大。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诉讼欺诈问题仅有理论上的阐述。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探究诉讼欺诈的特点、产生原因等,以期能够找到诉讼欺诈问题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一、诉讼欺诈的定义目前司法理论界达成共识的是,诉讼欺诈一般是指民商事审判中,或者案件执行中,出于非法占有或危害对方或者第三人财产利益,或者危害对方或者第三人其他特定利益的目的,通过利用形式上正当的司法诉讼程序,以虚构的或扭曲的证据及事实,使得人民法院在案件

2、审判或执行中作出有利于虚假诉讼方的结果,进而获取利益的行为。二、涉嫌诉讼欺诈侵财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产生诉讼欺诈的动因主要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根据司法实务中不完全的统计,主观原因有以下几类:1、夫妻一方为在离婚诉讼中获取更多财产,在起诉离婚前,与其亲友串通,捏造虚假借据;2、陷入困境的个别民营企业,在公司资产不足偿还债务时,与他人串通,出具虚假借据,转移公司资产;3、部分自然人在拖欠大量外债时,与其亲友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造成资产不足偿还债务的假象,迫使真正债权人作出让步,达到少还债务之目的,或将财产转移到亲友名下,以保全自己的部分资产;4、部分非法从事发放高

3、利贷的人员,为规避法律对高利不予保护的规定,在出借本金时,要求借款人将高利计入本金一并出具借据。5、部分伤残不够等级或者低等级的人为了索取更多的赔偿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伪造伤情,提高伤残等级鉴定。产生诉讼欺诈的客观原因有二类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种因素。1、我国现有的民事审判体制,经过十多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体制已经从过去的主动纠察式职能审判方式过渡到按照各方当事人举证法院居中裁判的方式,虽然法院对个案还保留着依法调查的权利,但实践中主动行使的已经越来越少,这种审判方式更多的强调当事人的自决权,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干涉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的处

4、置,因此一般对双方合意的司法诉讼不予以干涉。这就为诉讼欺诈产生制造了合适的客观环境。2、案多人少,诉讼费收取的降低等现实法官的审理环境是诉讼欺诈产生的另一客观原因,以我们射阳湖法庭法官一年审理的案件数为分析的基础,几乎每名一线法官的办案数人均都超过了100件/年,就更不要说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办案数甚有超过200件/年的情况了,按照这一办案数量,每起案件的办案周期平均只有23天,再加上现有的法院办案经费和办公条件的限制,即便法官想去核实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是心有于而力不足。三、诉讼欺诈的定性对诉讼欺诈行为究竟如何处理,目前实务中尚没有明确的定论。一般分为认为不

5、构成犯罪的和构成犯罪的两大流派。第一种,也是主流的理论,认为诉讼欺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民商事诉讼中诉讼欺诈行为按照违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理,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xx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

6、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份批复的根本观点是将诉讼欺诈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来处理。第二种,认为诉讼欺诈构成犯罪。但问题在于究竟构成何种罪?1.认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该理论认为,诉讼欺诈的表现形式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或司法执行,从而获取受害方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2.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种观点也是笔者的基本观点。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诉讼欺诈符合诉讼欺诈的犯罪构成。诉讼欺诈的目的在于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正如上文分析的诉讼欺诈

7、在实际审判中常见于民间借贷、破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财产类案件,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就是为了免除自身应付义务,这一点上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而且诉讼欺诈中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办法,只不过这种威胁或者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证据的方法,通过法院作出裁判和执行行为,借第三者法院的手,通过司法判决方式威胁当事人不情愿的被动的交出自己财物的行为,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犯罪构成。四、诉讼欺诈防范为有效遏制诉讼欺诈案件的发生,维护法律权威,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1)、强化民事诉讼的案件审

8、理的审查和调查机制①审理中发现有诉讼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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