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之定性及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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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欺诈之定性及司法对策目录引言一、诉讼欺诈的涵义、构成要件和类型(一)诉讼欺诈的涵义(二)诉讼欺诈的构成要件(三)诉讼欺诈的类型和具体情形二、诉讼欺诈的成因及其表现形式(一)诉讼欺诈的成因(二)诉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三、诉讼欺诈的定性(一)国外对诉讼欺诈的立法(二)我国学界对诉讼欺诈的司法评价和理论分歧(三)诉讼欺诈的定性——增设“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四、诉讼欺诈防范及对策(一)调解制度的完善(二)适度强化职权主义(三)加重有诉讼欺诈嫌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四)虚假诉讼的应对(五)建立惩治诉讼欺诈行为的完整体系(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对诉讼欺诈行为受害人的赔偿制度

2、(七)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加大对诉讼欺诈的惩处力度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文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类案件在日前的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也出现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诉讼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也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诉讼欺诈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司法学界对于诉讼欺诈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和

3、抢劫罪说等。诉讼欺诈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民众从古代对法律的畏惧发展为现在利用法院生效判决谋取不法利益,这其中体现了民众对法律认识的两种极端。而从微观上来看,导致诉讼欺诈现象的产生既有法律特有的局限性的原因,也有我国刑事法律对诉讼欺诈没有作出调整,致使行为人利用诉讼欺诈谋取不法利益的风险成本过小,导致了诉讼欺诈现象的泛滥。本文试图通过诉讼欺诈的内涵、构成要件、类型、成因及其表现,立足于审判实践,就诉讼欺诈的司法定性及对策进行阐述。关键词:诉讼欺诈司法定性对策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财产保护机制的健全,法律成为人们解决民事纠纷的重

4、要手段。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使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是值得欣慰的,但随之而来的一些利用法院生效判决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诉讼欺诈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形式。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类案件在日前的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根据统计数据表明,此类案件甚至达到基层法院诉讼类案件的20%以上,也出现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浙江高院院长。。。。诉讼欺诈行为本身

5、虽然也可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处罚偏轻,远远无法和可能获得的不法利益相匹。若用刑事法律来调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尚无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简单判处罚金成为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普遍处理结果。诉讼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也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诉讼欺诈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司法学界对于诉讼欺诈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和抢劫罪说等。诉讼欺诈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民众从古代对诉讼的“厌讼”、“无讼”思想,发展为现在利用法院生效判决谋取不法

6、利益,体现了民众对诉讼认识的巨大极端。而从现实上来看,导致诉讼欺诈现象的产生既有法律特有的局限性的原因,也有我国刑事法律对诉讼欺诈没有作出调整,致使行为人利用诉讼欺诈谋取不法利益的风险成本过小,导致了诉讼欺诈现象的泛滥。与传统的诈骗相比,诉讼欺诈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使庄严的法律成为行为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可见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诈骗罪更大。但我国刑法对诉讼欺诈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打击诉讼欺诈行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应

7、尽早解决。一、诉讼欺诈的涵义、构成要件和类型欺诈通常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于单纯假象的东西”,即当某种特殊意志无视法的尊严,以自己的不法冒充合法,对他人造成一种假象,将不法视为合法,这就发生了欺诈。欺诈是一种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难以杜绝的现象。在民事诉讼这一特殊领域内也同样存在,如:“冒名诉讼”、“无因诉讼”、“突然袭击”,甚至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的情形。本文所要探讨的诉讼欺诈仅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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