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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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建立在2008年修订版《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第5款基础上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具有附属于国际行政救济机制等区别于传统的国际仲裁机制的特点。相对于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和此前双边税收协定中建立的税收仲裁程序而言,OECD的这种仲裁机制具有督促和保证国际税收争议能够最终获得解决,促进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效率和公平的积极效用和意义,并不致对缔约国税收主权构成损害。中国可以考虑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中纳入这种后续补充性的仲裁程序。  关键词:国际税收仲裁;国际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程序  :D996.3  :A  :0

2、438—0460(2012)05—0066—09  晚近国际税法发展动态方面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事项,是OECD在2008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第25条第5款中建立了某种旨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由于国际税收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OECD的这种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也与世界银行建立的解决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大相径庭,鉴于经合范本及其:建立在2008年修订版《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第5款基础上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具有

3、附属于国际行政救济机制等区别于传统的国际仲裁机制的特点。相对于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和此前双边税收协定中建立的税收仲裁程序而言,OECD的这种仲裁机制具有督促和保证国际税收争议能够最终获得解决,促进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效率和公平的积极效用和意义,并不致对缔约国税收主权构成损害。中国可以考虑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中纳入这种后续补充性的仲裁程序。  关键词:国际税收仲裁;国际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程序  :D996.3  :A  :0438—0460(2012)05—0066—09  晚近国际税法发展动态方面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事项,是OECD在2008

4、年7月发布的修订后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第25条第5款中建立了某种旨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由于国际税收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OECD的这种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也与世界银行建立的解决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大相径庭,鉴于经合范本及其决(即双方主管当局认为已取得一致意见,不存在未获解决的问题),即不再进入仲裁程序处理,即使纳税人方面认为有关问题并未解决,也不能要求将其交付仲裁。最后,这种仲裁程序作为国际行政救济机制性质的相互协商程序的延伸或补

5、充性质,还体现为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并不具有直接执行的效力,必须转换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议的形式才能予以执行。同时,由于这种仲裁程序是在相互协商程序这一国际行政救济机制的“藤”上运作的,它同样具有行政救济程序的本质属性。在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通过行政救济机制做出的裁决与司法程序做出的裁决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跨国纳税人请求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又将争议案件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处理,则缔约国主管当局应要求纳税人选择放弃利用国内法上的司法救济程序,否则仲裁程序不应启动;如果缔约国国内法院已就前述未获解决的问题做出司法裁决,则纳税人不得请求启动这种具有

6、行政救济性质的仲裁程序。  OECD建议的这种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具有上述行政救济本质属性的特点,是各国传统的解决税收争议机制影响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需要矛盾的产物。受税收法定主义和三权分立体制的影响,在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由于政府的征税涉及纳税人的基本财产权利,税法的制订和立法解释,原则上是反映和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虽然在征税过程中也会涉及对税法的解释,但这种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法适用解释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宗旨和涵义。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有关税法规定的适用和解释上产生争议,最终应通过司法救济机制,由处于中立地位的

7、司法机关对争议问题进行裁决。虽然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利用像税务行政复议这样的行政救济行政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争议,但这种选择并不能排除纳税人还可以最终诉诸司法救济机制的权利。因此,像仲裁这样的选择性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尽管在各国被广泛用于处理民商事性质甚至某些公法性质的争议,但由于仲裁机制的“或审或裁”特点和“一裁终局”特点,传统上认为不适宜用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涉及税法适用和解释上的争议。而且,税法的解释关系纳税人的财产权这样的基本人权,交由少数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解释裁决也显得不够严肃慎重,这也是各国极少允许利用仲裁

8、机制解决涉及税法解释性质的国内税收争议的原因。 为了克服前述相互协商程序不能保证违反协定的征税问题能够终获解决的缺陷,OECD设计在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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