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

ID:21907067

大小:79.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0-25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_第1页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_第2页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_第3页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_第4页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随着民间金融活动近年来的兴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日趋普及化、规模化,在不健康的过快发展模式下,加之法律规制的严重缺位,致使该地区民间借贷危机不可避免的爆发。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7-2009年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年增长71%左右,面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2009年,新收该类案件分别增长89%和91.59%,涉案金额高达24840万元和67707万元。[1]与此同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每天到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报案的人络绎不绝,公安机关也多次刊登报案公告,其中涉嫌非

2、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率、涉案金额均有所增长。从2010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高达7.4亿的“石小红案”到2011年被视为该市“民间借贷第一案”、涉案金额突破10亿的“苏叶女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金额一次次被刷新,此类案件的频发,将该市的民间借贷危机推到了风UI浪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的不完善,法律对二者界定的模糊,为司法实务处理造成困境的同时,也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异化为刑事案件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因此,在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危机尚未消失,当前金融转型的重要时期,笔者认为需对上述问题重新加以审视,进而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防范民间借贷危机特别是民

3、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产生。一、民间借贷的异化(一)民间借贷的界定1.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为一种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民间借贷因商品交换而产生,随着资本的快速积累、集聚而活跃,依附于商品经济而发展。实际上,民间借贷并不是准确的经济学术语抑或法律术语,学界对此尚无统一界定,目前没有严格的定义。在一些外文文献中,世界粮农组织的定义侧重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国际劳工组织强调民间借贷是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融资网络;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也侧重于私人关系,强调民间借贷通过资金借贷双方以及中介的关系来实现资金融通。[2]部分国外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脱离社会法

4、律体系,不受国家信用控制、政府官方监管和中央银行监管的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交易。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处于国家调控、监管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对其内涵界定应该注意三点:产权的民间性、参与主体的民间性、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可推知,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公民,但仍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放贷人在一定吋间内出借一定数量的资金,到期后借款人还木付息的行为。综

5、合对上述国内外界定的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国家调控、央行监管的正规金融领域外,一方主体为公民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融通行为。1.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在我国,民间借贷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目前主要由《借贷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行为效力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公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力效力M题的批复》以及《合同法》第196、211条调整规范。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借贷协议、借条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合同行为。(二)民间借贷的异化“异化”

6、源于拉丁文,属哲学和社会学的概念。黑格尔用“异化”以说明主体与客体的分裂、对立。131青年马克思作品中论及的异化{Entfremdung,又译疏离),是指原本自然互属或和谐的两物彼此分离,甚至互相对立。[4]由此可知,“异化”的实质是变异,产生与母体对立、冲突的客观存在。民间借贷的异化,是指民间借贷行为在内部因素的变化和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衍生的与民间借贷相对立的其他行为,主要表现为高息贷款和非法集资犯罪,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异化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民间借贷的公民或非金融机构组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对此行

7、为进行规制。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47条、第79条首次对该类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就此产生。在同年6月公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对此罪进行了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以第176条对此罪做了专门的规定1。1998年W务院在其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行业性解释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