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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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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中日钓鱼岛及附属岛屿(以下简称钓鱼岛)之争不断升温,日趋复杂化。毋庸置疑,我国对钓鱼岛主权享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除日本政府的各种谬论,部分国外学者也认为,虽然在1895年之前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初始性权利,且强调钓鱼岛为《马关条约》所割让,但日本可主张在此之前已将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并非为条约所割让,尤其是中国在长达70多年间没有就钓鱼岛主权提出任何主张;相反,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了形式多样的有效控制措施,如果双方将争议提交到国际法庭,那么日本对钓鱼岛采取的持续、和平的官方行为可能优于中国的历史性主张
2、。®当然,也有一些国外学者持完全相反的立场。®由此,当下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是,自1895年直至1969年为止,除了宣布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涉及中国领土的条款是“非法的、无效的”之外,我国缘何未对钓鱼岛进行实际控制,又缘何未对美国非法托管钓鱼岛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措施。甚至,个别地图(如1958年和1960年两幅地图)部分援引了日本侵略中国期间使用的地图,错误地将钓鱼岛标名为“尖阁诸岛”,进而成为日本右翼攻击中国立场的藉口。实际上,关键问题在于,钓鱼岛是否为《马关条约》所割让抑或为日本所窃占?如果钓鱼岛为该条约所割让,那么其后中国的一些反应或行为自然
3、无可非议。但假若钓鱼岛为日本所窃占,那么如何解释1920年中国驻长崎领事对救援中国渔民一事写给冲绳县石垣村的感谢状?如何解释在长达50年间(1895-1945)中国为什么没有知悉日本对钓鱼岛采取的各种不法行为?对于上述问题,从表面看,似乎早有定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长期以来,国内无论是官方还是大多数学者都坚持《马关条约》的“割让说”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归还说”立场。但是,近年来,“窃占说”的论调有所抬头。其主要依据在于:一则《马关条约》没有言明钓鱼岛,这会遇到条约解释的困难;二则《开罗宣言》强调:“……在使日本所窃占(stole,笔者注
4、)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所有领土。”有的学者则坚持“混合说”,一方面认为日本是乘甲午战争之际通过内阁决议的方式非法“窃占”,另一方面指出《马关条约》规定的“所有附属各岛屿”包括钓鱼岛。③与之相比,日本官方长期宣称以“无主先占”为据的“固有领土”之谬论。民间学者大致也有三种不同主张:如村田忠禧教授主张“掠夺说”、©高桥庄五郎认可“割让说”,而井上清教授坚持“窃占说”,指出台湾和澎湖列岛是通过《马关条约》强取豪夺的,但钓鱼岛缺乏条约依据,是日本乘甲午战争的胜利,掩过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耳目窃占
5、的美国个别学者也认为《马关条约》仅割让了台湾和澎湖列岛,钓鱼岛是通过《旧金山和约》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综上,问题的实质是,《马关条约》相关条款涉及“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然而,为何《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至于不被我国承认的《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双边和约》并没有提及类似“所有附属各岛屿”的条款?这不仅涉及领土条约的解释问题,更是关涉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重点考察领土条约中关涉的类似“附属岛屿”条款的解释和相关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那么,在国际法上,尤其是实践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如何对“附属岛屿”进行界定,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主岛”?如
6、果存在,主岛与附属岛屿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一方界定“附属岛屿”遇到他方反对时,如何解决彼此纠纷?如当事国对条约相关条款发生分歧,如何进行解释?是否存在统一的判断标准?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关于涉及“主岛”和“附属岛屿”领土争端的判例,以及相关沿海国界定“附属岛屿”的有关规定及双边条约,旨在对其所解决的争端中当事国对“附属岛屿”的涵盖范围、适用标准和相关认定规则的分歧,以及对此作出的内涵界定、适用的标准、依据的判案规则等作出必要的梳理。然后,重点厘清和提炼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对条约中涉及“附属岛屿”界定的基准和认定规则等,分析其适用的实然和应然
7、的界定标准及有关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而为我国维护钓鱼岛主权,乃至于南沙群岛主权提供必要的实践参考和法理支持。二、“附属岛屿”的内涵和确定基准“附属物”(appurtenance)—词,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意为“从属于他物之物”或“随主物一同转移的从属权利”。⑦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附属物永随主物(《(3-cessoriasequiturremprincipalem),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立的一项原则。⑧通过对该概念的解析,可以导出对附属物的权利作为从权利是附属于主权利的,没有主权利就没有附属权利。简言之,由于它附属于更为重要、髙级的权利
8、,因而不能独立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是关涉一个国家主权的根本问题。国际法庭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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