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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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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应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宪法解释建议权是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程序,实现修改宪法之目的,并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首要程序,其源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宪法建议权的宪法惯例,旨在通过宪法程序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执政党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各国家机关是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主体。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是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为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助于运用宪法方法维护宪法的高度稳定性,实现以宪法发展指引和保障的功能。〔关键
2、词〕宪法修改;宪法权利;执政党;宪法解释;建议权;宪法方法〔〕D921〔〕A〔〕2095-8048-(2015)01-0032-03关于哪些机关可以就宪法解释事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起点。在我国宪法解释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主张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等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在《宪法解释程序法(草案)》中提出的见解,即把宪法解释的主体分为预防性解释、抽象审查性解释、目的审查性解释等3类请求解释单位和个人主体。2012年,梁慧星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解释程序法(草案)》的议案,
3、采纳了该见解。但二者均未提及宪法解释建议权。笔者认为,明确具有修改宪法效果的宪法解释建议权的性质、适用范围、提出程序等,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重要步骤,也是有效减少我国宪法修正案过多的宪法方法。第一,宪法修改建议权包括宪法解释建议权的权能。我国宪法修改建议权是修宪机关以外的执政党行使的权力,其他机关尚无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权的先例。从宪法解释效力理论来看,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的特殊方式,该类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权的权能。宪法解释具有修改宪法的功能,可以通过解释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的方式,实现既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4、又满足宪法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通过宪法解释方式来减少宪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学界的共识,也是各国宪法发展的普遍实践。即凡是能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发展宪法的,都要尽可能解释宪法;只有在完全不能适用解释宪法方式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宪法修改的程序。从宪法规范体系来看,宪法解释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是以宪法解释的形态呈现,但实质上是以发展宪法规范的含义为目的,在宪法规范效力上与宪法修正案具有同样的性质、效果与地位。第二,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的适用范围不同。宪法解释建议权的内容通
5、常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重大事项,解释这些宪法条款的目的与效果,旨在发展宪法具体条文的内容、含义;宪法解释议案权是对议案涉及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适用宪法依据,合宪性判断等宪法监督实施中的宪法界限、宪法判断、宪法方法等问题,其目的与效果主要是明确宪法规范的界限、含义与范围。我国宪法修改建议权源于宪法修改的程序惯例。具体包括:一是由享有宪法修改建议权的机关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是启动宪法修改的第一个关键程序。二是对宪
6、法修改建议的内容进行审议的程序环节。三是由享有宪法修改提案权的机关提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宪法修改建议为基础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的程序环节。四是由宪法修改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环节。上述四个程序中,宪法修改建议权不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而是1954年宪法以来,经过1972、1978、1982年宪法修改,和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在修改宪法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程序性宪法惯例。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宪法惯例表明,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事项,属于宪法修改建议权的范围;宪法解释议案权是由享有
7、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人(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个人等),按照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法律程序,请求解释宪法特定条款具体含义,或者请求解释宪法适用争议等情形。可见,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二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宪法效果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第三,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应由不同机关行使。在我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下,属于宪法修改建议权的内容,只能由享有宪法修改建议权或者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主体行使。以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发展为例,1982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宪法修改的草案恢复设立国家
8、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向全国人大提名总理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并且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职权。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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