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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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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几点思考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后各个地方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了我国的量刑制度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于此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初步展开,在改革与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量刑证据规则 简介:岳碧寒,郑州大学法学院。 :D924:A:1009-0592(2011)12-261-02 长久以来,我国刑事
2、审判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偏颇倾向,量刑程序不独立,当事人参与程度不高,造成了比较明显的矛盾与问题。为进一步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实现规范化量刑,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今年10月1日起,《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相继发布施行。随后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工作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方案依据依法、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等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尝试采用不同的方法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过
3、程中,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工作和学者们的关注与评价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程序改革博得了基层法院与学者们两方面的肯定与支持,但是正在进行的改革仍是出现了各方面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笔者就结合《量刑程序意见》提出几点思考。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所谓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是指法院在维持现行的法庭审理程序模式的前提下,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之中,使之成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专门裁判过程,这也正是《量刑程序意见》所采取的改革模式,在不改变现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状态的前提下,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等阶段分别设置
4、专门的量刑环节。而事实上,关于如何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理论界与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即设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判中,使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成为形式审判中两个分离、并列的阶段。支持完全独立量刑程序的法官大多是出于借鉴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阻隔纯粹的量刑证据对法官定罪过程的影响,避免有关量刑的酌定情节证据等在庭审过程中的提出使法官在罪责问题上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形成偏见。 但是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尤其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而言,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着重重的困难。一方面,英美法系的独立量刑程序建立在
5、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法官解决刑罚的适用问题,定罪和量刑程序也是分开来。但是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用同等的权力解决罪、责问题,没有必要也将定罪与量刑完全分开,而且客观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如英美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和刑事案件分流制度的建立都是其量刑独立的基础,僵硬的照搬其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并不是明智之举。另一方面,支持独立量刑程序的学者认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导致作无罪辩解的被告人及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处于一种
6、尴尬的地位,使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陷入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轻罪辩护的逻辑矛盾中,进而影响辩护效果,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辩护律师只需做好两手准备即可,在定罪阶段进行无罪辩护,在量刑阶段仍然可以就被告人被控告的酌定情节或品格证据等进行反驳辩论,这相对于以往传统的庭审程序中辩护人中无罪辩护轻视、忽视量刑辩护的情形同样是很大的进步。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于辩护人而言只是面对确定的有罪判决不得不进行罪轻的辩护罢了。 二、量刑程序与量刑建议权的定位 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集中表现在量刑事实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
7、在试点改革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案件难以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无法对量刑事实独立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的案件控辩双方不愿意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量刑辩论难以组织。这就使得量刑程序的启动有了很大的困难,那么,量刑程序到底是不是庭审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权利还是义务? 我们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目的就是通过法庭量刑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一方面防止与量刑有关、但与定罪无关的证据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认定,另一方面在于提供控、辩双方影响量刑决定的机会。正如程序法的意义一样,最终目的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
8、很多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难以区分的。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情节犯",这类犯罪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成立犯罪的要件,从而使得量刑程序审理对象与定罪程序审理对象不具有区别性。或者是在有些案件中控辩双方均不愿意对量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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