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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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探析作者简介:施诗(1989-)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华东政法大学在读研宄生,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摘要】伴随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募捐行为在人们生活中己屡见不鲜。但对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含糊不清,导致纠纷不断,引发社会对募捐行为的信任危机。本文将社会募捐行为界定为公益信托行为,明确行为所涉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社会募捐制度,从理论及实践上都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巨有重大意义。【关键词】社会募捐;公益信托;慈善宣言信托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水

2、平及道德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募捐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多不明确的地方,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甲为乙之父亲,乙患白血病,需要金钱治疗。乙所在学校为乙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共募得24万余元,钱款存在学校。治疗期间,甲凭发票去学校取款为乙治疗。不久乙因医治无效而病故,甲为乙之医药费及丧葬费共花费17万余元。现甲和学校因为所余的7万余元产生争执,诉至法院。上述案例是社会募捐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总要理清本案三方的法律关系,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捐赠财产是否已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所有权发生移转,财产的受让

3、人是谁?(二)接受捐赠者是否对募捐人享有请求权?(三)就剩余捐款,募捐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如果有,处分权是否受限制?二、社会募捐行为的定性社会募捐,指一定单位、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起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募集捐款或物品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包含募捐人、捐赠人、受益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募捐人负责发起一项募捐,捐赠人响应募捐捐出一定金额或物品,最后由受益人就募捐人筹集的善款及物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受益。关于社会募捐的性质有如下观点:(一)赠与说将社会募捐定性为赠与关系在我国多有支持,具体而言赠与说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捐赠说;第二种是名义赠与说;第三种是附条件赠与说。首先捐赠

4、说认为,社会募捐应是一种特殊赠与。在此种捐赠中,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赠人,而是交给募集人,由募集人转赠给受益人。其次名义赠与说认为,募捐人是名义受赠人,受益人是实际受赠人,名义受赠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是一种赠与款物的分配使用关系,二者不成立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关系。最后附条件赠与说认为,社会募捐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募捐事由因目的达成而不存在或不能再继续时,合同发生解除的效力。赠与说虽然内部也存在分歧,但总体上看,是想借助于赠与合同的相关理论来明晰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但细看下来却各有弊病。捐赠说,该观点未能

5、正确区分捐赠与募捐,而将二者混淆,忽略了社会募捐与捐赠的区别,把法律关系简单化,这不利于募捐事由消灭之后的处理。名义赠与说,该说将导致受益人实际地享有捐款所有权,即使在捐赠目的结束之后,受益人依然是捐款的所有权人,这与社会募捐的价值取向相悖。附条件赠与说,该说存在法律上的拟制,但是附条件的解除之后,财产该如何处理一直以来都是问题。(二)利他合同说社会募捐在解释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利他合同,支持者认为募捐是为特定人的目的而为的募集捐助,属于受益人特定的利他赠与合同。募捐人在整个募捐活动中仅起一种中介的作用,连接社会捐赠人与特定受益人。该说的缺点在于,没有看到

6、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建立在由合同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同债权人根据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即捐赠人在此处成为债务人,当其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捐赠人与募捐人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如此解读下来,结论滑稽。另外,募捐人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受益人的请求权对象是捐赠人还是募捐人,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瑕疵是否会影响到受益人的请求,善款余额应如何置处等等问题都难以在理论上妥当解决。(三)信托关系说学者指出,社会募捐一般不认为是对发起人的赠与,而是一种所有权转移,它附有应使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即

7、为信托的让与,尤其是事先明了捐赠给特定对象时,更应看作是对发起人的委托。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虽然不参与缔约,但却享有基于信托合同产生的收益权,因此信托与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就社会募捐行为而言,采信托说较之利他赠与合同说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第一,受益人地位得到保障。在利他赠与合同中,如果受益人认为债务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损其利益,也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受益人也不能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而信托受益人则可以享有这些权能。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方面,信托财产一旦设立信托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撤回,这有

8、利于公益事业的开展;另一方面,虽然信托财产转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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