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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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扶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婚姻的法律适用一、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又可分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主要有以下做法: ①适用夫的本国法; 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

2、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案例: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某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8月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 问题: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宗教方式、事实婚姻和领事婚姻。结

3、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在法国留学的中国男女在法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而女方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问:对于该婚姻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案例分析:王伟、张莉婚姻无效案中国公民王伟,男性,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两小无猜,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新马泰旅游团,在泰国按

4、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问题:(1)王伟与张莉到泰国按照宗教方式结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2)王伟与张莉的婚姻形式要件适用什么法律?(3)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分析该婚姻是否有效?(4)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分析张莉是否享有继承权?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5、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网络用语:婚姻要有红本本来保障,良心是靠不住的!三、我国关

6、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根据民政部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领事婚姻第二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一、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1)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和本国法。目前,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夫妻双方共同属人法的趋势有

7、所增加。(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主要有两个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把婚姻关系看作特殊的契约关系,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属人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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