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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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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的新发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就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立法而言,该法调整的涉外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展,冲突规则更具有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彰显了冲突法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引入申明了冲突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 [关键词]冲突法婚姻家庭立法 TheLatestDevelopmentsinChinasLegislationofConflictsLaily ZhangLing (InternationalLaa
2、deabreakthroughandgaineddevelopmentinseveralaspects,arealmilestoneintheChineselegislativehistoryofprivateinternationallaarriageandfamilyisconcerned,theimprovementsaremainlyasfollooreflexibilityaddedtoconflictrules;thedoctrineoftheautonomyofthepartiesdemonstratingrespectforandprotectionofpr
3、ivaterights;andtheintroductionoftheprincipleofsafeguardingtheinterestofthe"> 对同类法律关系依据其性质不同进行分割,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这在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诸如将结婚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区分的做法在各国冲突法立法中已经很普遍。在《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前,我国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没有采用分割方法,忽略了同类法律关系中不同问题的特性,相对应的立法规定也比较僵硬。为克服原有冲突规范的僵化,《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领域比较广泛的采用分割方法,主要表现于以下四
4、方面:第一,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规定上,将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区分,前者更加强调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特别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的优先适用,后者则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尽量维护婚姻形式的有效性。第二,在涉外离婚法律选择上,将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区分,前者固守原有的法院地法规则,后者允许意思自治原则与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第三,在涉外夫妻关系法律适用方面,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区分,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第四,在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上,根据收养中不同法律关系的特点将其分为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相对于以往立法,上述分
5、割方法的采用体现出我国冲突法立法对某类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同问题特质的关注以及对法律选择结果合理性的追求。 (二)选择性冲突规范的运用 选择性冲突规范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冲突法对结果公正的追求,其价值在冲突法立法中获得普遍认同。《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大量采用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具体表现于两种适用模式:一是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的运用。立法一方面规定了若干可供选择的连结点,另一方面又结合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规定了明确的选法顺序,相对于单一连结点的适用,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同时也基本保证法律选择的确定性。此种类型冲突规范的运用比较广泛,在结
6、婚实质要件、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协议离婚的法律选择问题上都有所适用。二是并不明确规定连结点适用的顺序,而是通过提供选法导向促进某种实体结果的实现。例如,为促进婚姻形式的有效,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据此,只要符合上述任一连结点所在国法律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该婚姻在形式上即为有效,表现出冲突法对婚姻实体法尊重当事人合意,崇尚婚姻自由的响应。在涉外父母子女、扶养、监护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该法在规定复数连结点的同时,提供了进一步选法的原则,彰显出婚姻家庭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特别关注。应当说,此种软化
7、的立法技术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选择对实体结果的追求,当然,冲突规范内部蕴含的有利原则对结果的明确导向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冲突规范软化后对确定性的冲击。 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立法中虽然大量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意图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实现其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但在克服以往立法僵化性弱点的同时,也在竭力避免法官确定准据法的任意性。 (三)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缺 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但在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律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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