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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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授课大纲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2.量刑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

2、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

3、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

4、任。5第七章犯罪主体《刑法学》授课大纲(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应负刑事责任。2.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二、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

5、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类主体的基本类型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4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明文规定的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一切犯罪均负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问题及其判断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

6、已满周岁。(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不仅包括第232条、第234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故意伤害罪仅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

7、形。(2)对“强奸罪”的理解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3)对抢劫罪“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第10条:“5第七章犯罪主体《刑法学》授课大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对“贩卖毒品罪”的理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第347

8、条的“贩卖毒品罪”。(5)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理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三种常见、多发犯罪负刑事责任。(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54条第2款:“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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