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85183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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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新大纲知识点——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亲属身份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

2、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特征:①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②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③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④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代理性。⑤亲属身份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⑥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⑦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  分类:  ①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②

3、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③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①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③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

4、系的分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分类:  ①男系亲和女系亲;  ②父系亲和母系亲;  ③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行辈  行辈,排行和辈分,又称“辈行”或“辈份”。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与已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

5、和旁系姻亲。中国现代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3.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亲等是法律上计算亲属间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

6、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这

7、一事件,导致出生者与其父母及其他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

8、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②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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