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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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制度【本章重点难点】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案例思考张三(男)和李四(女)于1995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证,当时张三21岁,李四19岁。现在请问:1.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2.他们组成的“家庭”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狭义说认为,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广义说则认为,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二)婚姻家

2、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对婚姻概念的理解要注意:第一,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第二,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第三,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从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把握此定义要注意: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3、第二,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第三,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上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第一,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第二,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第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第二,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4、案例解析1.张三和李四既不存在法律婚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其符合结婚的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这种情况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后的婚姻效力可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此处指1996年)。案例解析2.他们组成的“家庭”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这两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仅仅是一种事实同居(有人将其称为民事结合),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念和

5、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婚姻家庭法的名称有四种: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1)根据婚姻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广义上: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2)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指

6、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含义如下:婚姻家庭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婚姻家庭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关系调整对象家庭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身份的多重性;(三)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四)婚姻家庭法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前婚姻时期(

7、二)群婚制1.血缘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四)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1.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外国近代婚姻家庭法概述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立法概述(1)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有进步,但总体上封建性很强。(2)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8、。(三)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1.1950年的《婚姻法》2.1980年的《婚姻法》3.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和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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