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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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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二公局第十五次反腐倡廉工作会议资料之三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和强化效能监察力度,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战略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国资发纪检【2006】139)的相关规定和集团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局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在建的效能监察项目和相关管理部门。第三条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
2、能的管理行为或活动过程,对工程项目和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表现的能力及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和评价,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本细则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局、各子公司以及工程项目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第四条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
3、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以“零缺陷”和“低成本”为实施战略,以精细管理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紧紧围绕我局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促进我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我局的战略目标、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现提供保障。第
4、六条在《局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从源头防治腐败相结合;坚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效能监察与审计、监事会等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第三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七条按照局人事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局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八条局、各子公
5、司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一)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局和各子公司的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二)批准效能监察项目的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听取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三)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第九条局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全局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第十条局法规监督处
6、和各子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局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主管和负责实施效能监察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三)成立效能监察工作组,负责并就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报告。效能监察项目完工后,该工作组自动解散。(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
7、验;(六)完成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被确立为效能监察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项目经理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本项目其他领导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被选定为效能监察对象的,该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十二条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第四章效能监察项目的选定第十三条
8、根据《局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效能监察项目应在以下项目中选定:1、局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和标志性品牌工程项目;2、局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就某一举措进行试点的项目;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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