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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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实施对象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施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6)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要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申请材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无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公安厅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2892312投诉电话:0771—2892371备注附件:1.公务用枪证持枪证(非公安)核发审批流程图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公务用枪证持枪证(非公安)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窗口对申请

3、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5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审核意见(限5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危爆物品管理支队提出初审意见(限5个工作日)(公安内部持枪证审批由政工部门负责)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发表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配枪人员基本情况所在单位行政区划贴照片处所在单位所属系统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签名 住址  户口所在地 使用枪支情况

4、 配枪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配枪单位负责人意见 培训理论考核 实弹射击 勤务操作 考核时间 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单位 地级公安机关审核单位 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单位   持枪证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制证时沿外框裁下填表注意事项: →  ←←贴照片处1、填表必须使用钢笔、正楷;涂改无效。2、照片必须为标准一寸(2.5cm×3.2cm)彩色身份证照片(大头照)。3、照片必须按标准尺寸裁切后粘贴在照片框上。4、右下角四个箭号所包含的区域为签名区,签名时应尽量居中。5、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黑色钢笔在签名区内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得超出外框。签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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