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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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务用枪持枪证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11130000000218616B-XK-003-0000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无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四、受理、决定机构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决定。五、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

2、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2、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3、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性能,经考核合格;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55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六、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人员资质审查和培训的证明文件;3、《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四份;4、已传输省厅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相关数据;5、涉枪人

3、员政审表;6、涉枪人员指、掌纹档案;7、人员培训合格证明;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七、申请接收接收部门:元氏县公安局危爆大队接收地址:元氏县向阳街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1-5月、9-12月),2:30-5:30(6-8月)联系电话:0311-86536550八、办理流程(附后)九、办理方式(一)申请55申请人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将有关人员信息逐一录入“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内。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二)受理

4、审批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与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逐级报上级领导审查。对申请人符合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

5、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公务用枪持枪证》。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送达55审批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公务用枪持枪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十、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十二、审批结果(一)准予行政许可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务用枪持枪证》

6、。(二)不予行政许可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三、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55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流程图不予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补充手续: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通过审批的,将审批意见返回业务处室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管厅长5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局长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主管副局长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支队长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主管副支队长2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受理审查材料齐全,3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

7、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10日内制作核发并通知领取持枪证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人员资质审查和培训的证明文件;3、《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四份;4、已传输省厅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相关数据;5、涉枪人员政审表;6、涉枪人员指、掌纹档案;7、人员培训合格证明;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55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

8、息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11130000000218616B-X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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