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典当业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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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典当业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F832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2-042-02  摘要本文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阐述,找出典当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典当业发展对策    自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商行成立以来,典当业复出已是20年有余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先后经历了“无序复兴——规范清理——有序发展”三个阶段。特别是2005年由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后,典当业被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内涵,使典当经营不仅有规可依,

2、进一步拓展了典当业的生存空间,为典当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自身发展的问题。本文从提出问题着手,谈一谈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典当业发展的状况  我国典当业先后经历了无序复兴——规范清理——有序发展三个阶段。  无序复兴阶段:从1987年12月到1993年6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典当行业一片混乱。一些典当行违法经营,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规范清理阶段:从1993年8月到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把典当行的性质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进

3、行监管。1996年4月,人民银行又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重新核准保留的典当行有一千余家,为典当行业由乱到治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典当业开始规范稳定的发展。  有序发展阶段:从2000年6月至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了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消后,典当行划归新组建的商务部管理。商务部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的通知》,2005年4月又颁布实施了《典当管

4、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典当行为。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我国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自2005年4月《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典当业在数量、注册资本总额、典当总额上发展迅速,2005年底全国2052家典当行总注册资本170亿元,到2009年末,全国典当行家数达到3694家,行业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76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  过去的典当业,当户仅指自然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典当业,当户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当户通过质押或者是抵押借款融资的范围不断延伸,过去当户仅通过当物质押借款的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5、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抵押物仅限于当户本人的房地产,这虽然是在原典当只能质押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但仍不能很好的满足典当行的经营需要和当户的融资需求。一是不动产抵押典当不能仅仅局限于房地产,而应该延伸到船舶等,因为船舶的权属和抵押,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海事部门登记确认,且船舶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航行,它虽然不像房地产一样“绝对不动”,但仍具有相对的不动性。二是部分特殊动产应该可以抵押典当,如客运汽车、货运汽车以及工厂的机器、设备等。汽车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质)押登记,都必须经过交警部门确认,因此具有较好的权属稳定性。船舶和汽车一经抵(质)押登记,就不得转移权属。机器、生产设备虽不

6、需进行权属登记,但它是安装在固定地点相对不动的,只要在我们的视线范围内,仍然可以进行抵押典当,且法律规定了抵押登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说客货汽车和生产设备可以抵押,而不宜质押,是因为它是生产经营工具,一经质押,势必影响当户的生产经营,当户不易接受。三是第三人的房地产也可以考虑抵押典当。  以上抵押典当虽然超出了《典当管理办法》的某些规定,但也不是完全冲突,例如船舶抵押典当等,首先是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特别是司法实践确认火车、船舶、航空器在抵押担保中视为不动产;其次是银行金融机构有多年此类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再次是对这类抵押典当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只要有担保人

7、担保即可。  2.抵(质)质押评估和公证费用过高  为确保抵押典当债权的实现,对当物进行抵押登记和对典当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典当行必须始终不渝坚持的。但是,由于各地为保护其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的利益,都规定了抵押登记前,必须到登记部门自己设立的评估公司对当物进行评估,并且规定了很高的评估费用,也规定了很高的公证费用,当户难以承受。《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抵押登记必须到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由债权人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完全可行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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