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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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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AnnualReportonChina’sJudicialReform(2010)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执笔人:徐昕黄艳好卢荣荣本文为《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简本。报告全文于1月22日《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发布暨第二次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公布,仅提供给参会者及媒体。全文将在纸媒正式发表后上网,如确有获取全文之紧迫需要,可通过电邮联络司法高等研究所:《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下载网址http://justice.fyfz.cn。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沿着预定的轨迹缓慢前行。法院、检
2、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司法改革整体规划,继续低调推进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2010年是司法改革攻坚年。但“攻坚”并没有出现,2010年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基本未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尽管刑事证据规则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推行等举措力度较大,改革司法官遴选制度、完善合议制、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出台《人民调解法》等改革措施有所深化,但相比上一年,改革步伐更加缓滞,改革理念趋于保守,改革的政治色彩有增无减。一、综合性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
3、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谓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进展,体现了中国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努力。但两项规定仍有不足,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等规定过于模糊,非法证据范围过窄,某些规则有所保留甚至有所倒退,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必要,不少规则仍需完善。两项规定施行半年以来,无任何迹象表明刑讯逼供得到或可能得到遏制。未来应切实执行两项规定,确立并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而言,公民应享有沉默权;律师的权利应得到切
4、实保障;警察权应弱化并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权恰当定位从而实现有效的监督;司法的独立性应得到切实保障。——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出台,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量刑被纳入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可就量刑进行辩论,量刑方法和步骤更为明确,裁判文书应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罪不同罚”现象。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出台的若干文件不应理解为固定模式,而应
5、作为改革新起点。未来应加大试点力度,注重各地经验的总结、提炼、统一和推行,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量刑模式。——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皆出台案例指导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发布主体、选择范围、工作机构及程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是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同机关的意义有所区别。对法院而言,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对其他机关而言,指导性案例更多只是工作指引。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应坚持“两步走”:当下旨在化解“同案不同判”现象;长远应充分挖掘功能,使其逐
6、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探索,形成了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分案起诉、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跟踪帮教、未成年人不羁押风险评估、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有条件封存或消除等制度。2010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各级公检法司完善专门机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配套制度。这是多年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构建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平台。但各部
7、门的衔接配合仍需加强。未来应加大试点改革的力度,以刑事司法为出发点,逐步拓展到民行领域,并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立法。——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根据方案,铁路法院将从铁路企业中剥离,作为专门法院予以保留,并纳入国家司法体制。“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但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整体保留,是否有利于彻底清除司法企业化问题,有待观察。期待有关方案至少能确保铁路法院人事及财政独立于铁路企业。——司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和检察官,推荐优秀的律师参政议政
8、。司法官公开遴选制度,特别是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中选任司法官,应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但目前遴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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