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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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1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的地位,类似《魁北克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在分则中专设一编规定人格权。《民法通则》在“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章中都有关于人格权的取得、丧失、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内容。从《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内容看,和《魁北克民法典》分则的内容相近。该章中专门有一节规定人格权,相当于在分则当中专设一章规定人格权。虽然《民法通则》的体例和《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是相类似的,但我国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还不知道《

2、魁北克民法典》,直至90年代中期才知道这个民法典,所以《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巾国特有的模式,这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立法体系。《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比较宽泛的民事权益,涵盖了一些具体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格权案件中就适用法律作了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M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补充解释。另外,《屮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小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2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人格权的规定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某些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中。具体表现为:《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该条是确立一般人格权的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

4、101条规定:法律保护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得釆用侮辱、徘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职工釆用体罚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得用诽谤、侮辱、宣扬隐私等方法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残疾人保障法》写明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搜查身体的方式

5、侮辱、诽谤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并且规定了侵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侵犯生命健康权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0条规定了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受害人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民通意见》第139-141条分别对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行为做了认定。第139条规定了:没有得到公民的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的肖像用于做广告、商标等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第140条规定: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传播他人的隐私,或者使用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他人名誉,以及编造事实公

6、开泛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且规定了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俳谤法人名誉,致使法人受到损害的,属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141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名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是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名誉权问题解答》规定了采用书面、口头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书面、口头的方式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公开他人隐私材料,这两种行为使他人名誉权受损的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侵犯生命权、姓名权、身体权、肖像权、健康权、名誉权以及隐私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7、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概括列举了姓名权、隐私权、生命权、名誉权、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3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立法的缺陷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一对相对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统率其他所有的人格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它是用来补充具体人格权的权利;还有一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司法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在公民的身体因受到侵害而受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废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导致公民死亡的情况下,致害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8、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没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公民享有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健康权、身体权的保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当中容易出现造成他人身体重大损害而仅仅赔偿少量金钱的状况。到了80年代末,一些学者己经注意到此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公安部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时,想对损害赔偿范围和方法有个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关于造成死亡所适用的损害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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