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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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绪论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种类,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的权利。在古代社会,人格权的内涵带有明显的等级歧视色彩。到了现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思想家“天赋人权”等观点的深入人心,国家法律开始承认人格权。二战结束后,全球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代,人作为主宰力量越发的凸显其价值,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人的价值,各国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由于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所含具体的权利类型不能完全列举,使得不同的国家对人格权采用不同的模式加以保护。

2、有的国家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有的国家或者认可一般人格权,或者认可某些具体人格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受保护的人格权种类越来越多,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等新型的人格权应运而生。如果人格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还停留在过去,必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要尽量做到与时代同步。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绪论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种类,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的权利。在古代社会,人格权的内涵带有明显的等级歧视色彩。到了现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思想家“天赋人权”等观点的深入人心,国家法

3、律开始承认人格权。二战结束后,全球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代,人作为主宰力量越发的凸显其价值,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人的价值,各国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由于人格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所含具体的权利类型不能完全列举,使得不同的国家对人格权采用不同的模式加以保护。有的国家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有的国家或者认可一般人格权,或者认可某些具体人格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受保护的人格权种类越来越多,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等新型的人格权应运而生。如果人格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还停留在过去

4、,必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要尽量做到与时代同步。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工作起步较晚。起初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几个条款来保护个别的具体人格权。后来又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名誉权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某些具体人格权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人格权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例举了许多具体的人格权,有些人格权是之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也有

5、关于特殊主体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从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不难看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类型、主体都在不断地扩大。但是这套制度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侵权责任法》虽然承认了某些具体人格权的独立地位,但是没有像之前的司法解释那样,对某些具体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作出界定,为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再者,各个法律之间也有许多不协调之处。为此,学者们呼吁制定一部《人格权法》的声音越来越高。学者们希望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在《人格权法》中进行统一。此外,我国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更多的是通过事后救济进行保护。

6、近年来人格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报道侵犯人格权、网络侵权问题。我们走在大街上,时常会碰到某些营利性机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做传。甚至是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被他人当做赚钱的筹码。人格权遭到侵犯已经成为影响我们生活安宁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人格权民法保护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对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加以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章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2.1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内涵2.1.1人格

7、权内涵的历史变迁关于人格权的起源,现代的学者们基本上认定人格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在古代的罗马,人们为了能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经济活动,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形态,后来,罗马法学家把这类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形态概括为人格权。罗马法时期,人格被用来区别不同等级和身份的人的社会地位,代有明显的等级、身份歧视的色彩。自然人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享有完整的能力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由自由人、家父、市民三种身份组成。依据罗马法中认定人格的标准,自然人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丧失一种身份,人格都会发生变化,继而产生了“人

8、格减等”的状况。经历了文艺复兴和蒙吋期思潮后,社会条件的变化催生了近代民法。然而,罗马法人格带有明显的等级特征,不符合资产阶级宣扬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思想。格老休斯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最早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述了:“人应该享有特定的权利,这是源自于人本身固有的属性”。后来的自然法学派学者们把他的观点更深一步的整理、加工,使他的观点成为近代民法上人格平等的依据。19世纪开始,在资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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