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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东吴大学95学年度第3次(95年10月)行政会议纪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東吳大學95學年度第3次(95年10月)行政會議紀錄(95年10月13日核定)時間:95年10月4日(星期三)下午1:30至2:00地點:城中校區第五大樓5211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趙維良教務長王超弘生務長曾惠中總務長簡茂丁研務長陳立剛處長黃兆強院長林錦川院長黃顯宗院長潘維大院長(請假)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江清水主任林炳文主任黃奕仁主任吳添福主任陳啟峰主任何希慧主任(請假)林遵遠主任列席: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報告
2、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口頭補充:(一)94學年度決算會計師已完成外勤工作,將進行決算書編報。(二)95年教學卓越計畫1-7月執行成效應於十月底完成,會計室已整理相關資料,將請分項主持人確認。(三)95學年度現場註冊流程之欠費收取、延修生預收學分費及網路列印繳費單等作業做了檢討,改善效果明顯。(四)外雙溪校區廣播系統已驗收,目前正在測試,請各單位提供意見。(五)96學年通識教育規劃推出跨領課程,各主題由不同教師自不同角度切入,期使內容豐富及多元化。校長裁示:(一)外雙溪校區教研大樓工程至少在明年提報教育部招生名額總量管制方案前,能
3、突破大樓及停車場使用執照之取得,以避免被教育部要求減招。(二)山東大學極希望與本校進行學生交換,目前已有成大、中央與之交流,本校應儘速推動。(三)本校通識教育聘請大師講座之措施已逐漸呈現成效,未來本校自行執行時,將可去蕪存菁邁向優質課程。參、提案討論(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建請修訂「東吳大學增設或調整系所班組作業須知」條文。提案:趙教務長維良說明:因應組織調整、廢除教育學術委員會,以及校務發展委員會之成立,建請重行檢討本校增設或調整系所班組之作業流程。[附件頁1-2]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案案由:請修訂「東吳大學與國內外學術機構
4、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案。提案:簡研務長茂丁說明:一、「東吳大學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原係於86年6月公布實施。除組織調整外,修訂學術合作協議簽訂之程序。二、該實施辦法之修訂草案如附件,敬請討論。[附件頁3-4]決議:照案通過。肆、臨時動議案由:請同意調整95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提案:人事室林主任政鴻說明:一、為因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10月9日(星期一)彈性放假,本校配合調整10月9日放假一天,原時段課程改於96年1月8日(星期一)補課。原訂96年1月8日(星期一)至96年1月13日(星期六)之學期考試,調整為96年
5、1月9日(星期二)至96年1月15日(星期一)舉行。二、本校行事曆係經行政會議通過,茲因本次放假及補課調整之作業時間緊迫,為利師生及各級單位有所因循,故先於10月2日公布上述之調整方式。現謹補提本次行政會議討論,敬請同意本次行事曆之調整。決議:同意。伍、散會東吳大學增設或調整系所班組作業須知95學年度第3次(95.10.04)行政會議修正(一、三)通過修正條文內容原條文內容修訂說明一、增設、調整系所班組之申請程序:已列入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之增設計畫→規劃完成,經系務會議或籌備小組通過→經院務會議通過(含名額調整建議)→學院提報校務發展員
6、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委請教務長送校外學者作學術專業審查→教務長將外審意見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評估→校務發展委員會向校務會議提案(評估結果報告送校務會議參考)→校務會議議決→提報教育部。一、增設、調整系所班組之申請程序:(一)十二月三十一日須完成程序(時間控管請申請單位自行調配):已列入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之增設計畫→規劃完成,並經系務會議或籌備小組通過→經院務會議通過(含名額調整建議)→學院上簽。(二)翌年五月三十一日須完成程序: 教務長送校外學者作學術專業審查→教務長陳報校長審查結果→教務長向校務會議提案→校長將外審意見檢送教育學術委員會評
7、估(約五月初,配合校務會議時間)→教育學術委員會將評估結果報告校務會議參考→校務會議議決→提報教育部 1.基於組織調整,業已廢除教育學術委員會,故修訂取銷,改以「校務發展委員會」代之。2.為簡化行政作業,並靈活作業程序,重行檢討作業流程。二、需檢附資料(送系務或籌備會議討論時即須備妥):(一)增設或調整計畫書(如附件一)(二)增設或調整系所班組資源需求暨名額調整表(含名額調整)(如附件二)(三)其他二、需檢附資料(送系務或籌備會議討論時即須備妥):(一)增設或調整計畫書(如附件一)(二)增設或調整系所班組資源需求暨名額調整表(含名額調整
8、)(如附件二)(三)其他未修訂。修正條文內容原條文內容修訂說明三、備註:(一)未於第一學期完成院務會議通過之程序者,得於下一學年度再行提出申請。(二)列屬特殊項目(如博士班與培育中等以下師資之教育系所)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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