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95学年度第9次(96年4月)行政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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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95學年度第9次(96年4月)行政會議紀錄(96年4月19日核定)時間:96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30至3:35地點:城中校區第五大樓二樓5211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趙維良教務長王超弘學生事務長曾惠中總務長簡茂丁研務長(請假)陳立剛處長黃兆強院長林錦川院長黃顯宗院長(請假)潘維大院長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何希慧主任林遵遠主任江清水主任黃奕仁主任吳添福主任林炳文主任陳啟峰主任列席: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

2、兆玄校長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校長裁示:1、臨溪路拓寬工程之前置作業(土地徵收、電纜地下化等),應審慎掌控規劃以利開學時人車之通行,請總務處與台北市政府密切聯繫。2、各學系應聘請優秀之兼任教師以增強本校師資陣容。肆、提案討論(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修正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提案:簡研務長茂丁說明:一、依96年1月15日之業務會報決議及96年1月22日與各學院院長召集之「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座談」會議結論

3、辦理。二、檢附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決議:照案通過。第二案案由:修正本校「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提案:簡研務長茂丁說明:-15–95學年度第9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6/24/20212:36上午一、依95學年度學術研究委員會第3、4次會議(96.01.1及03.21)結論辦理,以順利執行本校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中助理教授之減授措施並增列相關評估辦法。二、檢附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原另擬評估草案(合併原議程第3案)各乙份。決議:修正通過;就第2條中有關助理教授

4、通過升等案後,不再適用減授辦法,學校應接受其因先減授後升等所衍生之授課時數不足之情況,不予扣繳其鐘點費。第三案案由:請討論「東吳大學九十六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案:趙教務長維良說明:一、本校九十六學年度行事曆草案。二、每學期起訖日期,係以上課開始日起算至學期考試結束日截止,以滿十八週為原則。三、學生註冊、選課、考試、新進教師研習會等相關日期,係由教務處擬訂;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輔導日期則由學生事務處生輔組擬訂。上述相關日期,將來如因特殊原因須調整時,擬請授權教務處自行公告處理。四、校務、教務、總務及

5、學生事務等重大會議舉行日期,已請處室祕書及提供意見,並於第一、二學期各召開一次。五、暑假連續休假十日之假期,擬依例安排於八月十五日至廿四日。六、農曆春節假期擬訂於二月四日至十日放假7天。七、校慶典禮暨運動大會擬訂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週六)舉行。八、畢業典禮擬訂於九十七年六月七日(週六)舉行,俾利學生家長參加。九、草案中斜體部分為新增於行事曆之內容,檢附本校九十五學年度第一、二學期行事曆以供參考。決議:校慶典禮暨運動大會改為97年3月15日舉行,本草案修正通過。伍、本校與Thunderbird管理

6、學院合作專案報告(企管系阮金祥教授)陸、散會-15–95學年度第9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6/24/20212:36上午東吳大學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5學年度第9次(96.04.11)行政會議修正(第2、6條)通過修正之條文原辦法之條文第一條本校為促進學術研究,並配合國家文化、經濟及科技發展,推展建教合作業務,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為保障教師權益,並協助進行研究,本校專任教師或學術單位接受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進行之學術、教學改進及建教合作研究計畫,或人員訓練、服務性研究

7、實驗調查及機關與企業服務性等專案計畫均依本辦法辦理,並不得私自逕行接受補助或委託執行計畫。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或學術單位接受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進行之學術、教學改進及建教合作研究計畫,或人員訓練、服務性研究實驗調查及機關與企業服務性等專案計畫均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業務由研務處負責協調各單位規劃推廣。第四條計畫主持人應先提報詳盡計畫書,並依補助或委託單位允許之科目編列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圖書費、差旅費、儀器設備維護費、消耗材料費、其他雜支暨管理費等預算,如有必要,並應檢附補助

8、或委託單位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備查。第五條 合約及計畫書一、合約由校長親自或授權院長或系主任會同計畫主持人與補助或委託單位進行簽訂。合約副本並分送相關院系、研務處及會計室。爾後合約須修訂或追補者,亦同。二、每一計畫應分別簽訂合約,但受同一單位補助或委託數個性質相同之計畫時,得合併簽訂合約。第六條 管理費:-15–95學年度第9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6/24/20212:36上午一、受政府或公益機構補助或委託之計畫補助或委託之經費應列百分之八以上之管理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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