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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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第三节国际司法协助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第五节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含义: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院为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应遵循的专有的特殊程序规则的总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这里的“专有”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这类程序规范只能适用于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这既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之要求,也是这

2、类特殊程序专有性的体现;其二是指这类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首先适用的规范,只有当这类规范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才能适用国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的法律规范。(二)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立法;此外,在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3、在国际社会所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三)平等互惠原则;(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二)内容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问题;外国人进行民事诉讼时与诉讼费用有关的问题;诉讼代理问题;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

4、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1)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2)外国人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其属人法确定(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而依我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则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三)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1、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领事代理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制

5、度。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2、我国关于诉讼代理的立法和实践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与多数国家相同。(四)诉讼费用外国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问题为:诉讼费用的担保及诉讼费用的减免。1、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和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我国法院

6、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则上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外国法院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2、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三、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国家在内国法院能否以民事诉讼主体出现,外国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其核心是外国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问题。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7、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国家的法院起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2、内容(1)司法管辖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2)诉讼程序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的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3、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1)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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