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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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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4.1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行业协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首先要知道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其次要知道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法律规定来自于实际并引导实际的应用,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其在经济生活屮的实际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还将提岛行业协会在实际经济生活屮的地位。于是本部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宂除了考察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外,还包括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地位的考察。即目前社会经济
2、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4.1.1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实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根基。鲁篱认为:“行业协会的宪法性依据不仅限于结社自由,虽然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力重要的宪法性支持,但其还包括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魯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成员无法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3、,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当中,成员之间彼此交换意见和利益需求,协会与政府之间就有关问题畅所欲言,都是以言论自由做支持。行业协会大多活动以会议方式开展,集会自由是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证。而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首要、最直接的宪法基础,包括组建社团、加入社团、不加入社团等的权利,及社团内部事务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由此可见,我国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坚实的宪法依据,其组建和运作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体现。4.1.2《民法通则》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
4、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除了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的要求外,并未对社会团体的权利义务等做出规定,也未制定专门条款规定法人的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会)的设立、权利义务和其他民事关系。所以《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行业协会是依据我国将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实际做法,得出其适用《
5、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的结论。4.1.3社会团体立法我国当前组建行业协会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管辖;(二)社会团体在成立过程屮应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三)社会团体在要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履行的程序性规定;(叫)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
6、的监督管理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能够看出,条例基本是从行政机关怎样对社会团体进行注册并管理的方妞进行规范的,主要参照的是国家工商局“关于起草通过并实施的**企业登记的管理条例或办法”,从主框架、指导思想到具体规定、规范、登记程序儿乎完全相同。这类法律性文件没有什么针对性,只是从一般普遍性规律出发。对行业协会來说,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经济性、行业性纽带,和其他政治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行业协会与政治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混同管理的,缺乏对行业协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甚至
7、有并不符合行业协会性质的规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4.1.4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行业协会专门立法是指最直接能规范行业协会组建和运作的法律规范,是确立行业协会法律地位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具有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0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具体的统一的立法,现有的专门立法比较零散,主要体现为法规与规章,以及一部分省份和城市山台的地方行业协会的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其中有:国家经贸委制定并实施的《行业协会试点方案》、《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
8、通知》,国资委的《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南京市《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内外贸领域行业协会建没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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