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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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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伊朗生还死刑犯获“免死”而引发的思考——“新生研讨课”交流研讨会指导老师:韩大元(宪法学教授、人大法学院院长)作者:贝婧(2013级法学新闻实验班)代芷菁(2013级法学工商管理实验班)李璇(2013级法学工商管理实验班)一、案情回顾演讲者:贝婧在新生研讨课上,韩大元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有趣的伊朗案件——据英国《每日邮报》2013年10月15日报道,伊朗一名37岁死囚在公开接受绞刑后竟然未死,由此在伊朗国内和国际上引起了争议:是否要对其第二次执行死刑?伊朗毒贩阿尔瓦雷扎(AlirezaM)10月9日
2、在Bojnourd监狱被公开执行绞刑。12分钟后,验尸官确定其已死亡,并将其尸体安置在监狱停尸房。但是第二天其家人前往监狱收尸时,发现阿尔瓦雷扎依然有呼吸,急忙将其送入医院。政府得知阿尔瓦雷扎未死后,立刻派出武装狱警前往医院看管他。一名法官称:“法院判处阿尔瓦雷扎死刑,因此一旦其康复,我们将再次对他执行绞刑。”23日,事情出现了逆转:伊朗司法部长穆斯塔法·普尔-穆罕默迪宣布,这名在绞刑中奇迹生还的囚犯将不会被再次执行死刑。他说,伊朗政府为挽救阿里-礼萨的生命做了大量的努力,终于获得了司法部门的正面回
3、应。“如果他幸存下来,那么就不应该被再次绞死,对阿里-礼萨再次执行死刑,将损害伊朗的国际形象。”据伊朗相关法律规定,携带或处理超过30克的毒品就应判处死刑。自2011年以来,已有数十名毒贩被处绞刑。就此,大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于赞成继续执行死刑的考虑有:首先,是对于法律的贯彻。该名罪犯三年前被指控贩卖1公斤毒品。如果因为执行死刑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疏漏而使罪犯得以逃脱这一触犯死刑的罪行的应有的惩罚,未免有损害法律的尊严性和权威性之嫌,实际上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贯彻与执行的一种挑战。其次,考虑对于其他被判
4、决者的公平性。在长达12分钟的绞刑以及验尸官宣布他已经死亡之后,这名罪犯仍能幸存,是其个人体质所致,还是别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此赦免,对于其他同样被判决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无法达到同罪同罚的效果,践踏了法律的平等性。再次,是对于司法部门权威性的维护。伊朗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当地政府积极参与他的救治与赦免,但此前,当地法官已经判决,一旦他康复,将再次执行死刑。这实际上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矛盾冲突。然而出于司法独立性与权威性的考虑,理应尊重法庭原有的
5、判决。此外,还需考虑到要避免可能的腐败。假如受此判例影响,因为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使得罪犯逃脱死刑成为可能,无疑会滋生对于执刑人员的贿赂和腐败,从而践踏法律的客观公正性。而另一方面,也有同学提出了赞成赦免死刑的原因。第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该名罪犯已经在接受绞刑的同时受到了巨大的惩罚。不应该因为他人的失误而让他再次接受同样的痛苦。同时,他原本的法律人格在第一次接受绞刑之后在法律上就已经结束了。第二,是出于伊斯兰教法的考虑。在伊朗,伊斯兰法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伊朗国家法律关于如何处理死刑存
6、活者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宗教法相关规定可以提供参考。伊斯兰法规定,被判处石刑,也就是乱石砸死的犯人,如果行刑后犯人未死,该犯应该得到赦免,不得再次行刑。第三,考虑到维护伊朗新政府形象的需要。期间,国际组织以及大量民众都呼吁赦免该罪犯的死刑。此举有利于体现了伊朗政府积极回应国内国际各界呼声,有助于树立及维护伊朗新政府的民主、亲民形象。二、人性化执法演讲者:代芷菁在听完上一位同学的讲述之后,相信大家对伊朗绞刑的整个案件过程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伊朗绞刑报道刚出来时,新生研讨课的成员在课上讨论了很多问
7、题,最大的争议就是在于,有人认为应该执行二次绞刑,有人认为不应该,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争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在法律与人情这两者交汇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偏差,如果考虑法律的话,无疑二次死刑是必要的,但如果考虑到所谓的“人情”,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位死刑犯已经受到了处罚,接受了处罚的过程,那么即使最后他活过来了,也已经执行完成法律的要求,不应该再执行死刑。不论最后如何判决,法学家的争议不会因此而停止。那么,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死刑犯,最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呢?我的理解是,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在中国是
8、经常被提及的,人性化执法即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但是究竟人性化执法在中国是否被良好的贯彻与落实,是否人性化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还是说只是简单的掩耳盗铃,这些都将在下面的展示中一一提及。今天跟大家讨论人性化执法,不可避免会谈到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所以为确保这个话题是有意义的,我想先和大家说一下规则的必要性。“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似乎一直都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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