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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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0.5—4%)省市县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

2、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

3、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2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省市县国土部门3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至

4、10元省市县国土部门4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省市县国土部门5▲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土地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国土部门6地质成果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

5、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国土部门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8测绘仪器检测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二、政府性基金序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执收

6、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省市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

7、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

8、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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