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doc

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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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动态调整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鉴于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实施后,国家和省陆续修订、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及涉企收费政策文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要求,现对《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或暂停征收收费项目1.国土部门征地管理费62.质监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二)对小微企业免征收费项目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住房

2、交易手续费2.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3.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收费(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4.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5.农业部门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注册费(其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其中小微

3、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药品保护费(小微企业申请涉外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三)调整收费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注册费,新药开发评审费,GMP、GSP认证费和检验费调整为: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药品保护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其所含二级项目作相应调整。(四)其他调整1.环保部门排污费收费依据增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文件2.交通运输部门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执收单位为省市县交通部门二、政府性基金6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4、业免征政府性基金项目1.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以上4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残疾人联合会、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取消前置服务项目收费1.省地税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认定涉及的审计报告收费2.省安监

5、局6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收费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收费3.省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涉及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二)增加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省交通运输厅建设临河、拦河、跨河、过河设施审批涉及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收费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变更收费项目合肥海关“海关保证金”变更为“税款类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变更为“风险类保证金”“抵押金”变更为“案件类保证金”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特此公告。附件

6、: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5年6月30日)6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2日6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5年6月30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7、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

8、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知识产权部门—101—2专利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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