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思考

对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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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思考编辑:会计职称考试自2001年以来,资产减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鉴于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号发布的39个《企业会计准则》中专门有一项就是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第8号准则。本文首先对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特点作一个简要的归纳,再对准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资产减值准则特点问题建议会计是反应性的,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改变而变革。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会计制度已发生了数

2、次巨大的变革,在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面,也在不断的改进。我国在1998年之前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资产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简单,缺乏强制性的要求。财政部1998年初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次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存货及长期投资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金。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对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四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02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3、,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减值会计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8号就是资产减值准则。(以下称新准则)。自2001年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以来,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特别是面临着被“ST”或“终止上市”的公司,滥用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新准则在借鉴IAS36的基础上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它的实施对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4、,提高信息质量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准则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在实务运用过程中是否真的可行仍是个问题。下面本文先对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作一个简要的归纳,再对准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原

5、《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有以下特点:(一)准则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二是明确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二)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具实务

6、操作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本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三)准则明确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

7、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定。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并按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后,该减值损失按以下顺序进行分摊:(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2)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四)准则增加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的规定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

8、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五)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出了新的规定减值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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