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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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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2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寿险保费厘定的基础虽然对于某个人来讲,很难确定他的死亡时间,但是根据精算原理,利用以往大量的死亡记录,可测算出人在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并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同样,伤残率、疾病率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测算出来。3(一)人身风险的客
2、观性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人身保险的死亡责任、残疾责任等是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将保险金额确定好,而在健康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最高限额,因而可以人为地控制损失幅度。4(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每个人都面临生、老、病、死、残的风险。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偶然和不可预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①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料。不可预料是指事物的随机性或不确定性。与其对立的确定性事件是指事故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②知道风险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不可预料。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料。对于意外和健康类的风险,损失发生与否是不可预料。生命风险中,死亡
3、是必然发生的,但何时发生是不可知的,都属于未来事件,所以生命风险是不确定的事件。5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①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②容易出现逆选择。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6(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自然保
4、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7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三)风险同质性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8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险种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9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二)健康保险健
5、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三)意外伤害保险——短期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10案例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
6、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11案例(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
7、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12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命(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无限(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定额给付13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
8、,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14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五)保险期限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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