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拼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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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拼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有偿拼车"是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虽然这一新生现象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因缺乏法律的规范管理给拼车族带来不少后顾之忧。本文就"有偿拼车"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事故责任的承担及"有偿拼车"合法化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有偿拼车法律性质责任承担    "骑车太累,公交太挤,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邻里一起拼车实惠"。这是近年来流行在各大都市"拼车族"中的顺口溜。通过"拼车",车主和搭乘者都相应获得收益,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拼车进行规范,致使拼车者游离在快捷舒适的出行和纠纷尴尬之间,因此,对有偿拼车现象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

2、和实践意义。  一、"有偿拼车"的定义  由于有偿拼车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兴的出行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对"有偿拼车"达成一致的看法。但是要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地位进行鉴定,就必须先要对有偿拼车的内涵进行分析,到底何为有偿拼车,我们可以结合它呈现的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析。  有偿拼车有以下明显的特征:第一,有偿拼车的主体一般是指两人以上拼车者,包括车主(机动车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和搭乘者,具体人数一般视机动车的车型而定,一般是两到四人,也可能超过四人。拼车者之间可能是熟悉的朋友,也可能是陌生人,但即使是陌生人,他们事先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彼此之

3、间存在信任基础。第二,拼车者一般住在同一个社区或者不远的周边地带,大家的出行路线和时间相同或者相似,通常情况下是顺路,在不影响各拼车者出行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车主为减轻养车的压力,才寻求搭乘者分担运费成本(过桥费,燃油费等),并不包括劳务费在内。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偿拼车是指几个原本没有特定关系的人因为出行的需要而结合在一起,利用各自优势,结伴而行的有偿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行行为。  二、有偿拼车的性质  1、"有偿拼车"不同于客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

4、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以上规定,有人认为有偿拼车中的搭乘者属于以上法规中提到的持免票的乘客,意思就是在有偿拼车中,车主和搭乘者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但是这是对承运人的错误理解,根据《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承运人是指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或者客运,以赢利性为目的经营者。有偿拼车的车主只是收取部分过路费等汽车运行成本费用,车主的收费不具有赢利性,所以不能将其定为承运人,有偿拼车也不同于客运服务。  2、有偿拼车不同于非法营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营利性有偿拼车车主不具备相关运营许可证的条件,私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就属于非法营运,也就是我们看到的比较多的逗留在火车站、汽车站附近的"黑车"。  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有明显区别:第一,非法营运以营利为目的,而有偿拼车的私车拼车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收取一部分成本费;第二,非法营运中车辆的进行路线、时间由搭乘者决定,而有偿拼车则基本上由车主决定,载运搭乘者必须以不改变车主的既定路线、时间为

6、前提,也就是顺路捎带搭乘者。第三,非法营运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乘客和驾驶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只是单纯的服务与消费的关系,而有偿拼车的车主和搭乘者之间往往是亲戚、朋友等熟人关系,即使有些开始是陌生人,在达成拼车协议之前也通过彼此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基础。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有偿拼车与非法营运有本质区别,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交通市场秩序,给公共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但是不能因为有偿拼车也存在金钱交易,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之规定,就把有偿拼车视同黑车处罚,这种做法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粗暴执法的表现,不能体现法治的精神。  3、有偿拼车是一种普通民事合伙关系  所谓

7、合伙法律关系,应当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从事某项活动,在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合同的设立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是为了合伙事业而共同努力,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是交换性或者对抗性的,不是一方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以使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合伙因合伙人意思平行的一致而设立。[1]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结合有偿拼车的特征,笔者认为在有偿拼车中,车主和搭乘者之间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有偿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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