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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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冶理准则》、《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章信息提供与披露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管理层人员:(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

3、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17;并在公司公告刊登前做好重大信息的

4、保密工作。第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中介机构、新闻机构、股东等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第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第三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

6、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统一与完整。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董事长临时指定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

7、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十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173、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4、对外进行公告;5、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醒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依《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

8、露工作,并应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加盖监事会公章)。2、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或第十章第二节规定应披露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以及第十一章中除第五节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会审核后予以披露。3、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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