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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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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任我行”。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
2、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
3、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三
4、、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十二、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
6、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7、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8、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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