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电”的宪法学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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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电”的宪法学释义1924年段祺瑞在履任临时执政前,于天津发出通电,宣示其政治方略,此即为“段祺瑞拟就临时执政电”,又谓“马电”。该电旨在废弃民国初年以来的法统,并试图模仿美国费城制宪的先例,以求“解决一切根本问题”。“马电”废弃法统的宪法性宣示是否具有正当性,它又能否在旧有法统的废墟上重构政治的正当性,这都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中的重要问题。而在上述问题的背后更为根本的是:宪法(法统)权威的基础何在?以“马电”为中心,反思民初的法统争议史,兼有历史及现实的意义。在《制宪权与根本法》[1]一书中,陈端洪教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性追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2、而这个理论性问题,在民国成立的问题上则更具讨论的余地,而且它还成为了一个现实的宪法性争议。在1924年的第二次直奉战争中,直系失败,总统曹锟被迫退位,以张作霖、冯玉祥为代表的胜利方推戴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重组北京政府。段氏于履职前,在天津发出通电,宣示其政治方略,此即为“段祺瑞拟就临时执政电”,又谓“马电”。该电就是对前述宪法性争议的一个回应,其谓:“法统已坏,无可因袭。惟穷斯变,更始为宜。外观大势,内察人心,计惟彻底改革,方足定一时之乱,而开百年之业。”又谓:“现拟组织两种会议:一曰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针为主旨,拟于一个月内集议。其会议简章,另行电

3、达。二曰国民代表会议,拟援美国费府会议先例,解决一切根本问题,期以三个月内齐集。其集议会章,俟善后会议议决后即行公布。会议完成之日,即祺瑞卸责之时。总之,此次暂膺艰巨,实欲本良心之主张,冀为彻底之改革。”[2]宪法与临时约法的废弃“马电”中蕴含着一系列的宪法性判断,故而相关的宪法性问题亦相伴而来:其一,“马电”认为“法统已坏”,这个宪法性判断成立吗?自民国肇建以来,制宪即成为一个核心命题,虽然时断时续,但制宪一直处在官方的议程之中,而且民间的私拟草案亦频频出现,以为制宪之参考。经过了长达11年的磨砺,宪法终于在1923年出台,“马电”为何却要否认它的效力呢?而且,即

4、使不承认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效力,但还有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存在,怎能谓“无可因袭”?其二,“马电”中所谓“善后会议”与“国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为何,它们能否在旧法统的废墟上,重构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其三,也是最为根本的一点,即在民国十三年(1924年)时,法统为什么仍是聚讼纷纷的中心,争议的根源何在,最终的出路又是如何?另外,一个值得提及的事实是,在1924年废弃法统的,不仅仅是以段祺瑞为代表的北洋集团。是年,刚刚完成改组的国民党亦放弃了法统的旗帜,在其发表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一种新的正当性基础已然形成。而在北洋集团与革命党集

5、团之外,作为“主权转移”第三方决断者的清皇室,也恰恰是在此年被冯玉祥逐出宫禁,这也是一个不平凡的事件,它意味着最初参与民国主权性建构的三方,在1924年皆放弃了法统,或被放弃于法统之外。可以说,1924年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也是另一个时代的开始。依照宪法学理论,“马电”关于“法统已坏”的宪法性宣示,以及临时执政府随后的举措,可以归为“宪法的废弃”的范畴。1925年临时执政府发布正式命令,宣布“法统已成陈迹”,正式否定了先前的法统,此种以政府命令变更宪法的方式显然是不合法的,故遭到了国会部分议员的抗议,他们通电申明:“民国之成,基于约法,除由总民意机关得另制定根本法替代

6、外,无论何人,均无加以毁弃或变更之权。……约法未经总民意机关另制定根本法替代以前,决不失其效力。”[3]议员们的抗议,表面上看颇有法律依据,但他们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临时约法》仍然有效,故任何命令都不能与其抵触,更遑论直接冲击该约法。但“宪法的废弃”在宪法学中本来就属于“非法”范畴,故执政府的举措与《临时约法》的制度及其精神相悖与否,并无特别的宪法性意义。因为“宪法的废弃”意味着新旧宪法之间存在制宪权意义上的断裂,再无法理的承续性可言。所谓“非法”云云,只是一种事实性判断,是指“宪法的变动”突破了既有的法制格局,并不必然为否定性的价值评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本就处在

7、法律位阶的顶端,甚至其自身才是合法性的,“非法”只是新合法性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马电”以及其他伴随而来的举措是否违反了《临时约法》,因为这根本就不构成问题。真正的宪法性问题是:“马电”废弃法统的宪法性宣示是否具有正当性,或者说,1923年宪法与《临时约法》的正当性是否存在问题。根据《临时约法》与《国会组织法》,宪法的起草与议定均属国会职权,而国会在1923年严格依据法定手续完成了三读会,故仅就形式而论,该宪法并无正当性瑕疵。另一方面,以曹锟为代表的直系在1920年的直皖战争与1922年的第一次直奉战争中,均获胜利,为1923年宪法亦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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