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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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初探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表述中,有12条14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了“扰乱”一词,并将其归纳到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是否定相关罪名的依据。由于刑法中“扰乱”一词的参照依据的复杂性及“扰乱”一词本身的笼统性,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扰乱”一词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争议,以及我国刑法对某些“扰乱”型犯罪规定不统一、用语不当造成了司法上认定不统一,甚至使一些罪名成为了“口袋罪”。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以期能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注意和探讨。一、我国“扰乱”型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特点1、对刑法分则中“扰乱”型犯罪的梳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将“扰乱”作为犯

2、罪构成要素进行表述的条文有: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其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8条战时扰乱军心罪,共计12条14个罪名。以上条文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四个罪名;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七个罪名;第七章妨碍国防利益罪中有三个罪名。

3、2、我国“扰乱”型犯罪的立法特点从刑法分则对以上具体犯罪的规定来看,我国“扰乱”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的罪种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把“扰乱”行为做为构成要件,在所涉及的犯罪种类方面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碍国防利益罪等三类犯罪。可见,“扰乱”在类罪的适用上是不特定的,虽然在具体犯罪中对“扰乱”的具体行为表现的要求不同,但从其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表述仍然可以总结出“扰乱”行为方式的界限。(2)“扰乱”的行为后果必须使某种秩序遭到破坏国刑法分则“扰乱”一词出现的犯罪类型章节和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扰乱”行为破坏的一定是某种秩序。比

4、如比如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罪状表述就是如此。法律上讲的秩序有很多种,比如,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扰乱”行为必须是破坏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秩序才能定罪量刑。(3)我国“扰乱”型犯罪都是结果犯纵观我国刑法分则中含“扰乱”一词罪名的罪状描述都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造成某种领域内正常秩序的破坏。按照刑法学界对犯罪的分类来看,这些罪名都属于结果犯。对于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时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后果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程度。达到刑法所规定程度才能定罪量刑,没有达到的行为不是犯罪。二、我国刑法分则中“扰乱”行为

5、方式的界定目前,扰乱行为方式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学界对此分歧也比较大。争议的主要方面是:扰乱行为是否包括冲击行为?扰乱行为是否包括暴力行为?以及扰乱行为中暴力行为的程度。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扰乱行为的直接规定,但是通过刑法分则含有“扰乱”一词的相关法条以及其司法解释的总结归纳还是可以看出我国对扰乱行为的定性的。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四个罪名来看,扰乱行为都是非暴力性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语言、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手段使个人或者一部分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作出的行为或者欺骗有关部门从而造成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的行为。但是第六章

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七个罪名和第七章妨碍国防利益罪中的三个罪名中的“扰乱”就没有第三章中的那么简单了。因为,第三章中的四个罪名主要是扰乱的经济秩序,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管理秩序,而第六章和第七章中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防利益。这里既有经济利益又有社会利益和国防利益,而破坏后者的行为更多样也更复杂。我国刑法第290条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在该条文中单列成罪,说明冲击行为是包含在扰乱行为内的。从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表述来看也能说明这一点。但是,我国刑法但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聚会、游行、

7、示威罪的表述中把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并列来起来似乎是把扰乱和冲击看成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笔者认为,扰乱行为是包含冲击行为的。上述第298中的矛盾,其实把此款罪中关于行为的描述看成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手段,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就是扰乱的公共秩序就可以解释了。这里是立法者在立法语言上的不严谨,借鉴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的描述把“扰乱”改成“聚众哄闹”在逻辑上会更严谨。冲击行为一般都带有一定的暴力,因此,扰乱行为中也可以有暴力行为。只不过明确这个暴力必须要控制在一定程度。根据刑法第309条和第315条刑罚部分的规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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