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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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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数据开放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征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影响了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解决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可能性、有效性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运用“直接保护”、“权利让渡”、“侵权救济”和“合理程序”四个原则,寻找操作思路和实践方法,解决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从而更好地提高征信制度的运行效率。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征信 一、征信数据和信用信息权利的涵义 (一)征信
2、数据 征信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或行为,是由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征信数据是在征信活动中涉及的信用信息的集合,是反映主体客观履约能力和主观履约品质的信用信息数据,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征信数据按开放和稳定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相对固定的基本信息。二是随时变动的交易类信息。第三是其他信用信息。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掌握的,与信用主体有关,影响主体信用水平的社会公共信息。 (二)“信用信息权利”
3、 在征信领域信息主体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方面的权利是客观、实在的,“信用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被采集和被使用的知情权;对非法采集有拒绝权;对已采集信息的使用有支配权;对征信发生的错误有异议权和申请修改权;对征信过程中的私人信息有个人隐私保护权;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商业秘密保护权等;以上权利受到损害时,信用主体还有异议、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权利。 二、国外数据开放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立法趋势 多数国家的征信法律规定了数据强制开放的特定领域和情形,公共征信机构对个人或企业的信息采集大都属于强制采集,采集对象有配合或同意采集的义务
4、,法律授权公共征信机构可以依法获取个人和企业的有关信息,无需征得信息权利人的同意和认可;而私营征信机构调查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应获得权利人或第三方的授权或委托。多数国家的征信法律对信息权利实施严格保护。 (一)美国征信法律制度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美国《隐私权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以此规范征信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的矛盾。 (二)法国征信法律制度注重公共征信机构对征信数据的强制采集 法国征信业是以中央银行为
5、主导组建的公共征信系统,而同时有少量私营征信机构。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的信用局负责运行管理,强制性要求信贷机构向该系统提供征信数据,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信贷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贷登记系统。 (三)意大利征信法律制度注重公共、私营征信机构的互为补充和数据开放、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意大利既有政府运作的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贷款信息,私营征信机构主要采集消费者和一部分法人的信用信息。意大利的《银行法》规定,意大利境内所有银行及其驻外分支机构、境内所有金融中介机
6、构都必须向公共征信机构上报信贷信息。 三、我国在征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方面的冲突表现 我国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虽然已有了一些原则规定,借鉴了部分国外征信立法的先进经验,但征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两方面仍存在不少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我国对征信体系的选择不明,征信立法的层次较低 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的征信体系强调数据的开放,私营征信机构强调信息权利的保护,二者选其一还是二者分工合作,我国对此的选择还不明确。对商业性征信机构和政府公共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的实体规范和业务程序规定更不明确。 (二)征信数据在政府部门间的共
7、享度低,政府部门间缺乏信息交换的能动性 目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除公、检、法等少数部门可以查询外,其他部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查询,这就大大影响了征信数据库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了信息提供部门对等交换、共享信息的积极性。政府部门一方面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不愿开放自身信息,另一方面却又希望共享其他部门的信息,缺乏对等交换的动力。 (三)信用信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责任追偿和救济机制不健全 数据公开是在各方面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数据主体才能放心地公开自己的数据,一方面数据主体的信息权利受损后得不到保障和补偿,另一方面又要求数据主体开放自身
8、的信息数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直接规定了盗窃个人信息等的犯罪,但对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四)征信法律制度关于征信机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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