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制度下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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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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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制度下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摘要:个人信用信息规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在于增进社会相关主体获取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能力,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又必须兼顾到被征信人正当合法的信用权。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      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保证和增进社会相关主体获取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能力,同时又兼顾被征信者正当合法的信用权,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的模式考察    个人征信体系模式选择,与该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法治状况、法律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

2、应以信息利用为目的,信息的规范和保护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另一方面信息利用必须合法,信息保护应适度,不能成为信息传播、加工、使用和处分的障碍。个人信用信息规范利用模式有三种:一是市场化模式(或称企业化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征信机构是由民间投资组成的营利性的组织,它独立于政府与大型金融机构,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二是行政管理模式。此种模式的征信机构一般隶属于中央银行,由政府出资,具有非营利性,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主要由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三是折中模式。即以市场化为主、行政管理为辅或以行政管理为主辅之以市场调节。从信用信息市

3、场的发展规模和抵御信用交易风险能力上看,市场模式、折中模式、行政管理模式依次递减。市场化模式的市场空间大,服务对象为法律所允许的所有的社会主体,其抵御社会信用交易风险的能力强;行政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运作空间较小,服务对象限于金融系统,主要规避的是金融风险;折中模式居其中。从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安全程度及生成的成本来看,市场模式、折中模式、行政管理模式逐渐增加。在“行政管理模式”中,个人信用信息在系统内循环,不会流出系统外,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但建库(数据库)投资大,系统维护、更新成本高;个人征信市场模式的信息收集和提供并不局限于金融系统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对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

4、要求较高,在法治环境差或执法水平较低时,滥用信息资源、侵害被征信人隐私就不可避免,但作为配置信息资源的基础性方式,市场化模式对信息投入产出良性机制的形成,对扩大信用规模、带动市场需求增长作用显著。从信息传导的畅阻程度及满足社会、个人对信用信息的需求程度来看,个人征信市场模式、折中模式、行政管理模式依次下降。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形式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的民营企业运作模式,征信机构由一些企业、部门或个人组成,搜集各方面的信息,银行、个人都要利用信用评级,征信机构则靠提供信用证明获取报酬。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并联

5、合私人模式。欧洲公共征信模式下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有如下特点:(1)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运行或管理。(2)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提供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每月或每季)向中央银行报告数据,“系统”只登记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借款人的数据。(3)公共征信系统登记的信息主要是借款人的负面信息,即该系统的消费者只能共享借款人(被征信人)的负面信息,且该负面信息保存时间有一定的限制。(4)查询公共征信系统的数据通常遵循对等原则,即只有那些向公共征信系统贡献数据的信贷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本投资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才能获得数据。也有少数国家比如奥地利、

6、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国,该系统的参加者不仅能接受本机构借款人或信贷申请人的数据,也可以获得整个数据库的信息。私营模式下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特点:(1)征信系统的维护者、加工者和出资者为私营企业。(2)全面征信,征信系统既征集被征信人的正面信息,又征集被征信人的负面信息。(3)私营征信模式中,只要基于正当目的,征信机构不要求贷款者或其他人为获得数据而提供数据。(4)数据库的信息,基本上是征信机构应使用者(或消费者)的要求进行信用调查的结果。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利用与法律保护的原则    (一)被征信人参与原则。征信机关或相关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机关)在做出影响被征

7、信人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必须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决定可能因为缺乏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果。信息建设离不开被征信人的参与,为保证被征信人参与信息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被征信人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第一,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披露必须获得被征信人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第二,基于被征信人正当的要求,征信机关应该通知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存在、使用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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