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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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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第三条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
2、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开的载体:(一)仙游县就业网及政务公开栏;(二)通过各种媒体、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的相关配套制度;(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意见;(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条在查处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
3、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第七条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第八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第九条县劳动
4、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和劳动监察股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行为的监督。第十条本制度由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劳动保障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队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前,由同级案件审核机构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5、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和劳动监察股负责审核局机关直接查办的案件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局机关审核的案件。第四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案卷交由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第五条审核机构在接到办案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负责审核工作。第六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办案人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
6、)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六)定性是否准确;(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具体;(八)处罚是否适当;(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第七条审核机构经过对案件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
7、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第八条审核机构的承办人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表》(见附表。一式两份),报审核机构负责人审定。审核机构负责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应提请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审核完成
8、后,审核机构把《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表》一份连同审核材料交回办案机构,另一份由审核机构留存。行政处罚案件属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办案机构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第九条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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