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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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与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生、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特征:(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原则(一)先行告诫原则(二)最小损失原则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相称性最小损失性人性保障权(三)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

2、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二)对人生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对权利的临时限制对权利的处分代执行、执行罚第二节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3、手段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一)税收保全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二)税收保全的适用一般保全简易保全特别保全三种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

4、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一般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

5、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简易保全措施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

6、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

7、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特别保全措施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细则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1、简易程序2、普通程序3、特别程序对象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2、未办理报验凳记的3、临时从事经营的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15天内纳税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登记户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

8、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细则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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