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罗尔斯“基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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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罗尔斯的“基本善”张瑞臣(云南大学《云南大学学报》编辑部,云南昆明650091)〔摘要〕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是要运用于社会结构的,“社会价值”的分配由社会结构来进行。他将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权利、自由、权力、机会)等称之为“基本善”。在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基本善”的观念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是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标准,二是为它的“原初状态”中的主体提供了心理动机。但是,“基本善”理论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问题,遭到了施瓦茨、内格尔等学者的批评,他们促使罗尔斯对“基本善”作出回应,不断加以修正。罗尔斯的基本善理论不可能对于每

2、个人都是公平的,因为它立足于美国的民主社会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一种西方传统的个人主义观念基础之上的。〔关键词〕罗尔斯;基本善;正义论〔中图分类号〕B71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12)04-0081-04罗尔斯对基本善理论的论述,无疑在其整个正义论体系设计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它解释了“原初状态”下立约者进行合理选择的动机问题,同时也反映了一种义务论式的对“目的”的理解,即以一种善的弱理论来保证正当对善的优先性。然而该理论也遭到了同样多的反驳,最早的以施瓦茨和内格尔等为代表,这使得罗尔斯后

3、来对基本善的理论不断进行修改和重构。一  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论述主要见于《正义论》第一编“理论”和第三编“目的”中,前者主要是一些结论,而后者则是对这些结论的论证。在第二章解释正义两原则时,由于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是分配正义,而分配的对象就是社会基本善罗尔斯曾明确将基本善区分为自然基本善和社会基本善,但在行文中忽略了对自然社会善品的探讨,从而我们可以把他关于基本善的论述等同于社会基本善。。同时罗尔斯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善,所以正义两原则明显将社会基本结构划分为两大部分: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和社会、经济利益的

4、部分。然而在那里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的论述还过于笼统,他只是引入了几条结论而未加以论证,比较确定的有三条:首先,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其次,基本善对于所有合理的人生计划都是有用的。一个理性存在者不论有什么具体的善的观念,都需要基本善作为实现计划的手段;再次,处于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希望能够获得尽量多的基本善,而不是相反。而第七章中提出的一种善的弱理论就是来证明这些结论的,从标题“作为合理性的善”可以看出,这种善的弱理论又是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上的。下面就对这种善理论作一论述。  一方面,罗尔斯

5、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通过“无知之幕”的假设,屏蔽了立约者的具体知识和信仰,从而只存在着客观上的资源的中等匮乏和立约者主观上的相互冷淡,除此之外,立约者还具有一种一般的善的观念,但这种观念不具有具体内容,即不是关于每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描述,否则就违背无知之幕的假定了。然而对这个善的观念的作用和地位罗尔斯却没有加以讨论。但如果立约者在进行合理选择时不具有“动机”的话,那么选择就是盲目而不可能的,为此一种详细的关于善的理论就是必要的。艾伦·吉伯德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我感谢AllenGibbard对第一份手稿(1964-1965)的批

6、评,为回答他对当时提出的‘无知之幕’的反对,似乎需要把一种善的理论包括在内,结果就产生了以第七章讨论的善的观念为基础的基本善的概念。”[1](P127)关于契约式的正义理论需要一个善理论这点,罗尔斯在1958年撰写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中对它还没有充分的了解。在该文中他只指出立约者之所以参与订立契约乃是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但是他们却对于什么是自己的利益这点一无所知。而这种利益就是社会基本善,罗尔斯认为这是人类的共同需要。立约者虽然不知道自己具体的善的观念,但是他们却知道,无论在进入社会之后他有什么样的人生计划,基本善是不可或

7、缺的手段。因此在原初状态中,虽然由于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我们把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这种知识给排除掉了,但是我们有一个基本善理论,从而使得立约者能够知道怎样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罗尔斯自己认为基本善理论是从康德关于“真需要”的论述中发展而来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特别是“德性论”中多次提到“真需要”,如在论述仁爱的义务时,认为这种义务基于人类的一种“真需要”——人的依赖性和资源的匮乏。实际上康德关于“真需要”的论述在他的伦理学说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和绝对命令始终是先天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的,纯粹实践理性(对法则的

8、尊重)自身足以提供服从道德法则的动机。只不过由于人具有禀好和欲望,因而道德法则在应用于人时(如各种具体义务)需要考虑关于人类的一般的经验事实,如这里的“真需要”,但对这种关于人性的经验假定不能给予太高的地位。总之,罗尔斯发展了康德的“真需要”理论,认为“真需要不仅是指食物、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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