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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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序言重庆工程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2001年的重庆正大软件专修学院;2003年,学校转制为高等职业学院,更名为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同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并更名为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秉承“尽责、守信、求精、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办学目标为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技术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校名为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ChongqingInstituteofEngineering;网址为:www.cqgcxy.com.cn。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另设有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道76号。第四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

3、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第五条学校依法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领导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办学的监督保证作用。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控制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第十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

4、,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与社会或企业技术技能培训教育,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为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第十四条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求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二)依法向学校选派董事;(三)依法

5、评估、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持续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与社会服务;(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发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

6、监督。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并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四)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五)招聘、管理和使用所需人才;(六)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所预算经费;(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政府规定并公开;(六)办学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内部管理

7、体制第十九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第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第二十二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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