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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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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消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重庆消防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FireProtectionAssociation,缩写CQFPA。第二条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关心消防事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企业工程施工等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各项工作,遵纪守法,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
2、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市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重庆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大楼西侧,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邮政编码:40112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市内外以及国内外消防科技、消防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消防学科发展。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普
3、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8三、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和消防行业的自律与规范。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本市消防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及评估奖励,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消防中介组织资质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消防产品、设施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消防法规、标准编写和修改等。五、在本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消防先进技术、消防产品。六、兴办与消防有关的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七、
4、依据规定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八、举荐人才,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领域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九、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会员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协会批准成为会员:(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
5、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二)单位会员:关心消防事业发展和本协会建设,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单位、中介组织以及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8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二)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即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三)由本协会分别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第十条关心协会建设和发展,热心本市消防事业,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在本届任期届满,经本协会2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推荐,理
6、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对担任常务理事会职务,具有突出贡献,届满后不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五)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优先发表学术论文,交纳当年度会费后免费介绍本单位情况。(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做
7、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五)团体会员设立联络员,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8(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属于团体会员的还应交回会员牌匾。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事法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籍予以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
8、务报告;㈣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㈤制定会费标准;㈥决定终止事宜;㈦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十七条本会任期为5年,即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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