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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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程序等,本文对此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简介:朱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D926.1:A:1009-0592(2011)12-12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

2、果得到通过,将会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和对在押人员权利进行救济的意识,为降低羁押率,减少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执法奠定有力的思想基础。同时可以有效减少羁押数量,有效地缓解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但是,该条仅是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审查和监督的具体操作部门、标准、程序等,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一、对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价值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作为法律赋予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权力,是公、检、法机关及时揭露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手段。为了更有效的

3、惩罚犯罪,羁押在所难免。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仅使未经法律判定有罪的人受到了类似有罪的处罚,使被羁押者遭到不利的社会评价,还妨碍了基于人身自由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使。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三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的原则”。从西方国家的立法情况看,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逮捕只是捕获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到案的强制措施,至于捕后是否予以刑事羁押,则由司法机关审查后决定。除了那些由法官未经逮捕而直接授权实施的羁押以外,逮捕与羁押一般构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未决羁押毫

4、无例外的需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审查和授权,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各国立法对于未决羁押的高标准、严要求,迫使控方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时,亦相应提高未决羁押的可信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错误羁押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社会整体利益、轻个人人权的状况。这种价值追求,导致了在立法和实务操作中对羁押必要性的忽视。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批准或决定机关需要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审查。但是刑诉法没有规定羁押制度,逮捕就是羁押,捕后的办案期间就是羁押期限,办案部门就是决定放人的机关。羁押

5、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尤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手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则基本上属于侦查阶段羁押的自然延续,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会就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举行任何形式的审查。如果不发生例外,这些阶段的羁押,可以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而相应地延续下去。羁押必要性缺乏必要的检讨和审查程序。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羁押率较高,羁押适用较为普遍的情况。据有关资料介绍,某大城市区检察院2007年受理审查起诉637件983人,其中已逮捕犯罪嫌疑人780人,而受理审查起诉后仅办理5起取保候审,因此羁押率为79%。而据有

6、关社会调查,有的县市未决犯在押比例甚至高达90%。羁押率如此之高,是否这些被羁押人都应当被羁押,羁押是否为最后的和最佳的选择?  有权力就要有制约,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法治的共识。羁押因其本身的严厉性和可能对被羁押人造成的严重侵害,需要我们必须从权力行使的角度对其加以严格控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未决羁押的合法性、相宜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权利的尊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重要保障,又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  二、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7、由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检察院具体如何对未决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程序、方法均没有明确。目前,从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侦察监督、监所检察、公诉三个部门均有部分职能涉及对羁押的审查。比如侦察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察羁押期限进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笔者认为在现有的组织架构下建立由监所检察部门主导的对未决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机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理由:(1)侦察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均是办案单位,本身不具有

8、中立的性质,而监所检察部门是唯一具有客观中立立场。(2)侦察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审查均具有阶段性,不能对整个未决羁押期间羁押必要性进行全程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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