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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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摘要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重要的手段,未决羁押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我国并没有建立这一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权、侵犯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比较西方各国关于未决羁押的规定,从而发现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机制所应该在观念上和制度设计上的改变。  关键词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司法救济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9

2、-036-02    一、国外关于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规定  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关于未决羁押的规定,中西方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差异,以下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总结出它们共同的特点以及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设计的启示。  (一)逮捕的司法审查  由于西方大部分国家实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和逮捕后的羁押是两个独立的审查程序。逮捕只会带来短期的人身监禁。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对逮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英美,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有证逮捕通常是指警察提出指控,治安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签发逮捕令的逮捕;无证逮捕一

3、般是在紧急情况下,警察或者普通民众对现行犯实行的逮捕,当然在实行逮捕后,必须尽快将被捕者提交司法官员审查。在法国,所有的逮捕都必须依令状进行,逮捕令状通常由预审法官依据职权自行或者根据司法警察或检察官的申请而签发,控辩双方对此都能提起上诉。在德国,逮捕分为暂时逮捕和有证逮捕,暂时逮捕是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正在被追捕,任何人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有必要确认身份时而进行逮捕。除了暂时逮捕,检察官或警察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并证明逮捕的必要性才能取得逮捕令。日本的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通常逮捕,是法官在有相当的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时签发令状实施的逮捕;紧急逮捕是在

4、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令时所实施的逮捕,逮捕后应当请求法官补签逮捕证;而对于现行犯,日本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逮捕。  (二)逮捕后的羁押审查程序  在西方大部分国家,侦查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并无自行决定羁押的权力,通常是由专门的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就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而且羁押必须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受到持续不断地审查。  在美国,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被立即送到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或者州地方法官处进行审查。在英国,警察可以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36小时后,需要继续羁押的,必须向治安法院申请签发羁押令状。而法国于2000年设立了自由与羁押

5、法官(Judgedelibertesetdeladetention),羁押措施一般是在预审法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按照程序,预审法官同意羁押后,将相关材料送自由与羁押法官审查,自由与羁押法官通过听取双方辩论作出是否羁押的裁定,并通知预审法官。与其他国家不同,德国法中有一种法官先行签发羁押命令的制度,对于那些具备羁押理由的嫌疑人,侦查法官可依检察官的申请不经逮捕程序而直接签发羁押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职权主动签发逮捕令。司法警察在执行逮捕之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给管辖案件的法官或者最近的法院,法官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在日

6、本,司法警察、检察官在实施逮捕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将嫌疑人提交给法官,法官对于羁押请求,应当迅速签发羁押证,但是认为没有羁押理由或者由于检察官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羁押因而不能签发羁押证时,应当不签发羁押证而命令释放嫌疑人。  (三)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  有权利就有救济,对于那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救济程序是维护其公民权力和自由的重要途径。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旨在对羁押合法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的保释申请和人身保护令申请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复审。  英美法中保释是指将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羁押者暂时予以释放的制度。对于法

7、院作出的拒绝保释的裁决,被羁押者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申请人身保护令,是向那些非法羁押他人的人发布的命令,也就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被羁押者带到法庭面前,依人身保护令被释放的人不得因同一理由再次被逮捕或羁押。对于这一司法令状,任何警察机构、行政机构都必须服从。它是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获得人身自由的最后一种权利救济途径。  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是指司法复审,这种复审既可以由被羁押者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被羁押者可以向原作出羁押决定的法官提出复审的请求,原作出羁押决定的法官将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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