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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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初探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的形式出现了新特点,其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出现了诸如低买高卖、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掩盖的犯罪,其实际上是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现货”变为了“期权”,这就给受贿罪的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对司法制度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敏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贿罪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一类职务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以公权谋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其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侵害了公有财产所有权,对公权力的滥用,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严重侵蚀了党和国

2、家的健康集体,威胁到国家政权存在的基础。”但是,我国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却是引人深思的,“据检察机关统计,自2003年至200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6570件157569人,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82162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0.2%。县处级以上要案1155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3%。”这些数字是触目惊心的,很显然,我国打击贪污受贿案件形势依然严峻,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此类职务犯罪成为许多司法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一)利用“人情消费”为幌子。除了传统的直接的金钱交易外,现阶段

3、的一些受贿行为表现为模糊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等),为了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一些行贿人往往选择受贿人或者家人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或者逢年过节的机会,以“贺礼”、“慰问金”等形式进行,这种受贿由于符合我国长存已久的“人情”交往的规则,隐蔽性极大,取证难度也极大,不好区分正常的人情交往和受贿。(二)“免费的午餐”。此外,有的还利用免费提供劳务,免费装修房屋、出国免费旅游、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来掩盖犯罪,逃避法律的监控和制裁。其实,“免费的午餐”不“免费”,只是通过另一种通过“职务上的便利”,以看似合法的行政形式对

4、行贿者进行对价或者不对价回报,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通过特殊关系人间接行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自己并不接受财物,而是指定行贿人将财物交给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主要是“情妇”),也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接受他人的请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情人”们自己收受财物。另外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也是请托人的目标之一,家属应算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共有者,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所得、“家族腐败”以及其家庭人员的“合法所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5、》第15条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提供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应该是我国对“特定关系人”按受贿罪处罚的一个依据。(四)赌博。“从已发现的干部“赌徒”的堕落轨迹看,赌博已成为行贿受贿的暗道、滋生腐败的温床。赌博需要钱,赌输了更需要钱,为了钱,这些干部就可能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卖官鬻爵。”此种赌博中,已经不具有“概率”的性质,而是遵循了上级赢下级、官员赢老板等规律——这种形式的受贿不仅隐蔽,而且具有“娱乐”

6、的面纱,国家工作人员收的心安理得。(五)事后受贿。事后受贿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不应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笔者认为,不能把受贿人离退前后分成两个阶段来看,这种“事后得利”应视为受贿行为的继续,拿到行贿人的“好处”后权钱交易过程才算是真正完成,因为不难认定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当然,受贿罪在生活中还存在其他形式,以上仅是笔者认为比较典型的,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二、受贿罪的产生原因剖析(一)权力行使监督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

7、承担,因为贪污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情,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或者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因此,建立人们难以逾越的腐败障碍,使腐败行为根本不可能才是当代反腐败的主题”。我们不能指望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性以及严守职业道德来实现廉洁,人总是有“侥幸”心理的,正是制度的不完善让一些自制力不强的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了受贿不被制裁的可能性,认为受贿是“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为,在“理性经济人”思维驱使下受贿。(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较低。由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较低,而他们又要维持家庭的生活、子女上学、赡养老人,而基本的工资难以维系,还有和同学的攀比心理,加之“枕边

8、风”的作用,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又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只好“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他们周围的一些人员受贿未被查出也给他们造成了受贿是“低风险、高回报”的错觉,所以,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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