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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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劳动者工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有法律法规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工伤认定标准,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明确。【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03-01我国工伤认定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工伤认定的程序;二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我国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和16条规定,我们可以将工伤认定标准分为三类:“三因素”标准、视为工伤标准和禁止工伤标准。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

2、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完善,笔者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解决。一、“三因素”标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清晰,实际操作争议大。1.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工作义务,为用人单位生产、劳动的时间。在这里,工作时间的界定不应机械的仅以约定时间为限,而应尊重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具体包括:(1)按照法律规定的上班时间。(2)单位要求

3、加班的时间。(3)紧急召集处理突发事件的时间。(4)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日常工作时间内所花费的产前检查和两次哺乳以及往返途中的时间。2.工作场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能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3.工作原因:强调工作和事故、事故和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工作行为和工伤事故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根据法的性质,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像刑法中那样严格,相比之下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主观上为了工作且无恶意,受到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该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综合“三因素”标准,“工作原因”是最重

4、要核心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并不代表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工伤。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规定的“工伤”标准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社交活动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层出不穷,大部分因工作需要从事的社交活动都不可能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因素,因此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职工从事的活动是由于工作原因,界定标准是:职工从事的活动已经使单位受益或可能使单位受益,同时还需要判断该活动是否因其工作性质所需要或者得到了用人单位许可。二、视为工伤标准的问题及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5、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这种情形未规定工作原因,过于模糊宽泛,而且48小时范围过于狭小不科学。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死亡与工作无关,比如自身存在先天性的疾病,工作并不能引发疾病或者使发病风险增加时,依然认定为工伤,这未免过于加重了用人单位责任,应该具体分析疾病发生的原因,若工作是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或者工作的强度使劳动者健康受损,死亡与工作有一定的联系,在这种情形下就应该认定工伤。还有48小时之内死亡欠合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没有死亡或者48小时之后死亡,就不能依规定认定为工伤,比如出现植物人的情形,在生活中这种做法显然

6、欠妥当,建议可以将这条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禁止工伤标准的问题和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对故意犯罪、吸毒或醉酒、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针对故意犯罪、吸毒行为,主观恶性大,通常也不会使用人单位受益,不予认定是合理的。但对醉酒的情形一概规定不予认定是不合理的,对醉酒的情形应该区分原因:如纯粹是私人目的不予认定是合理的,但现实情况是,我国推崇酒文化的传统源远流长,喝酒有时就是工作任务,若醉酒后发生事故,依照现行规定是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但是这种情形的醉酒显然是

7、由于工作原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工作利益醉酒发生事故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更能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四、结语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只是以列举的形式表现了三因素标准、视为工伤标准和禁止工伤标准,没有规定工伤认定概括性的实质标准,这是因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时间短认知不深入,立法技术也不成熟。法律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是取得实际效用,否则法律将毫无意义。面对我国实际情况,“一般原则+列举式规定”的方法可能是现阶段最好的选择。工伤认定标准问题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而社会保障法又是社会法的核心。为了实质公平,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是社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体

8、现。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应该贯穿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始终,再结合目前法条的列举式规定,一般原则与具体列举相结合,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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